打开APP
替人过账“洗钱” 俩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平原晚报
2024-08-29 23:05:06

(记者 刘志松 通讯员桑鹏)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账“洗钱”,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中获利,最终两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8月28日,记者从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去年2月,贾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系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账“洗钱”的情况下,通过“陌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过账“洗钱”,并在过账“洗钱”过程中配合刷脸、取现等。贾某出借的本人银行卡和介绍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80968元,涉案资金87000元,非法获利1700元。

同月,经贾某介绍,杨某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用于过账“洗钱”,在过账“洗钱”过程中配合刷脸、取现等。杨某出借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85388元,其中取现金额共计276000元,涉案资金172000元,非法获利5600元。

案发后,杨某主动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贾某、杨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根据贾某、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贾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获嘉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和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诱惑,切莫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甘愿充当犯罪分子的“帮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