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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出彩卫滨
2024-09-23 18:5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河南省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以行业重大、关键、共性、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任务,负有攻克“卡脖子”技术的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区域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持续的技术创新供给,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遵循“聚焦产业、创新机制、开放协同”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特点和实际,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法人实体组建,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2. 组织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

3. 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4.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5.批准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及重大事项变更。

6. 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任务验收、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7. 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省辖市科技局,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县(市)、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

2. 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初审工作。

3. 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统筹资源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

4. 协助省科技厅做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年度报告、绩效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与运行,主要职责是:

1.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章程,以及相对独立完善的人、财、物运行管理机制。

2. 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

3. 吸引集聚及培养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打造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

4. 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孵化、培育和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

5. 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6. 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省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中央和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 在河南省注册登记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河南省内。

2. 具有国内或省内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水平、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国家或省级高层次人才不少于3人,国家或省级高层次人才引领的高层次技术创新(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3个。

3. 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拥有一定数量处于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数量位于省内同行业前列,建立起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

4. 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和能力,能够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5. 近三年年度研发费用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的,需与研究方向(领域)相关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联合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或1200万元),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6. 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组建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组成、任务分工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牵头单位自身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须占到60%以上。

7. 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程序:

1. 组织申报。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按照省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发布申报通知,具备建设条件和产业创新优势的单位(或牵头建设单位)研究制定建设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提出建设申请。对于省委省政府按照产业发展战略进行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成熟一家,启动一家。

2. 评审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和实地考察。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完善建设方案。

3. 启动建设。建设方案论证通过后,经省科技厅批准启动建设。获批建设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应细化建设方案任务,编制并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完善理事会、技术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各项建设任务。

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即纳入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

4. 验收考核。省技术创新中心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编写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建设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即为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要强化实体化建设,建设初期可为依托单位人财物相对独立、具备高效的科研和成果转化应用组织的内设(二级)机构,待建设成熟具备条件后,逐步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鼓励探索组建研发服务型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由依托(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多方选派代表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发展战略、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或关键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任期为5年,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研判行业或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中心研发方向、团队组建等重大事项。专家委员会一般由9-15名国内外行业或产业知名专家组成,其中依托(牵头)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任期为5年,聘任后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牵头)单位承担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创投基金等方式共同投入,设立专账、独立核算。鼓励整合社会资本设立产业创新基金,引导金融与社会资本参与省技术创新中心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省技术创新中心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逐步实现独立运行。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事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合理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注重学术梯队建设。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理流动。加强青年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七条  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联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十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省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项目、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鼓励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九条  应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具备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在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指标单列。

第二十二条 需要调整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等事项的,须经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研究审议,由省技术创新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二十三条 牵头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报告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定期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绩效考核,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五条  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以及对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等内容。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本考核期省级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优秀”。

第二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资格:

1. 依托(牵头)单位停产、破产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致使省技术创新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 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3. 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

4.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5.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Henan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豫科〔2021〕117号)同时废止。

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kjt.henan.gov.cn/2024/09-19/3064622.html

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董   喆

校对|赵   宁

审核|贺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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