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法院张庄法庭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等39人诉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商某某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上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致使进行鉴定程序,经司法笔迹鉴定,工资表上的签名是商某某所签。
商水法院认为,商某某在庭审中对工资表上自己的签名予以否认的陈述构成虚假陈述,妨害了诉讼,遂依法作出司惩1号决定书,对商某某罚款2000元。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采取虚假诉讼或虚假陈述的方式获取利益。本案商某某对工资表上签名的真实性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行为,商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