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铁路,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既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保障家庭幸福的前提。爱护铁路设施、掌握铁路知识,遵守铁路规章,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5月26日是中国铁路爱路日,郑铁中院联合河南省护路办在郑州火车站西广场开展宣传活动,旨在通过法律宣讲、案例警示等形式,增强公众铁路安全意识,凝聚全社会共筑平安铁路的法治合力。
工作人员在火车站人流密集区域,进行普法宣传,向在场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并宣讲典型案例,呼吁公众明确行为边界,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
此外,工作人员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提炼总结公民禁止事项。
通过爱路护路安全宣传活动,增强了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共同推进辖区铁路安全,构筑铁路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
案例1:铁路沿线物品管理不善危及铁路运行安全要担责
基本案情:2023年5月14日,鹤壁市某小区在建楼盘外侧的防尘网,随风飘至京广高铁上行鹤壁东站至安阳东站K549+600处,挂在高铁供电接触网承办索上,导致G1516次高铁在该处临时停车0.28小时,造成中断行车经济损失13 975元,清除人工费用1 982.27元。该楼盘建设单位为鹤壁某实业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鹤壁某实业公司支付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3975元、人工费用1982.27元。
典型意义:铁路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经济的大动脉。铁路沿线的塑料大棚、防晒网、防尘网等轻飘物若管理不到位,极易被刮进铁路线路,危害列车影响运行安全。各地方单位和部门需对其所属的轻飘物妥善管理,固定牢固,避免造成线路故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否则将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案例2: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对铁路运输秩序产生影响的,面临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司机李某某驾驶平板货车装载挖掘机沿灵宝市焦村火车桥下便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货车侧翻,所载挖掘机翻落至陇海线焦村车站站内K871+090路堑上方并行道路上行线线路外,造成车辆及铁路通讯设施受损,影响上行线行车。事故抢险产生费用合计145 613元。经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出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平板货车车主应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2%的责任。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平板货车车主与保险公司赔偿事故直接损失及利息。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损失75 718.76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铁路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铁路运输秩序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驶员或车主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对铁路设施设备造成任何破坏。
案例3: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违反规定的,轻则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会危及生命
基本案情:2023年4月,受害人杨某某将其车辆停至太焦线一铁路桥下方道路上,其步行横跨铁路线路时未做停留仔细观察,与运行的货运列车发生相接,致杨某某死亡。该铁路桥下方有安全提示,机车司机发现受害人后采取鸣笛、紧急制动、减速、停车等措施。杨某某亲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715 816.4元。
裁判结果: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支付杨某、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3009.15元,驳回杨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因为列车具有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刹车距离长、不易停下等特点,当列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行为人往往来不及躲避,容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及列车的行车安全,更会给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受害人未尽到一个正常成年人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中国铁路某集团公司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综合因素,法院依法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赵艳 任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