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1971年9月4日出生,2012年3月26日至2023年8月4日在被告灵宝市某医院工作,系工人岗位女职工,法定退休日期为2021年9月4日。现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灵宝市某医院支付其2021年9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的劳动待遇,被告灵宝市某医院认为原告张某已于2021年9月4日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在2021年9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应成立劳务关系,不同意按劳动关系向原告支付劳动待遇,双方因此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确定。本案中,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已经在被告单位工作,且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仍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因此,判决被告灵宝市某医院支付原告张某共计95598.37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但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的,如果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作者:宁昕彬 苗钰艳
编辑:张重阳
法律顾问: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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