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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让彩礼归于“理”
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4-11-08 10:55:19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10月19日双方吵架后分开生活。

       恋爱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于某购买戒指一枚,支付被告于某彩礼9万元,举行结婚仪式前为被告于某购买的黄金首饰,现在被告于某处。原告称另支付被告见面费11000元、看地方费17000元、认门费6600元及各种红包7200元,上下车10000元。被告于某称见面礼数额已记不清,上下车钱不超过2000元,看地方、认门钱是用红包装的没数多少,但均没有原告起诉的那么多。双方对彩礼款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于某退还彩礼,被告于某应当适当返还,遂判决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0000元,并返还原告黄金首饰。

       判后,双方均表示满意,被告于某主动要求履行,双方在微信群内转账,并约定现场交付黄金首饰及房屋钥匙。

供稿:魏 琦

编辑:杨松播

期数:【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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