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退款不退货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薅羊毛”究竟是省钱妙招还是损人不利己的损招?一起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护腰带一件,价值31.7元。王某收货后,因操作问题意图退货,但在平台上误操作为“仅退款”。商家收到申请后联系王某,但未取得回应,而网购平台根据极速退款规则,直接进行了退款。后期通过沟通,商家解决了王某的问题,而王某未退货,也未再支付货款。商家深受“仅退款”售后订单困扰,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31.7元及赔偿因其恶意仅退款行为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服务费、法律咨询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网购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已确认收货,并在货物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又以“卖家发错货”为由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现被告留用货物又未付款,导致原告既损失了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王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商家退还货款31.7元并赔偿其损失100元。双方对该判决结果均服判息诉。(马涛 孙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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