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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小偷盗车后竟将车主告上法庭,后结局如何?
猫眼观史
2024-10-07 00:50:00

今天写个比较奇葩的文吧。

2017年,湖南岳阳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法官对一起交通案进行了宣判:

“本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被告徐XX,驾驶机动车辆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判决被告承担10%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付XX1255元,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

被告徐先生听完法院的宣判后,一言不发地走出庭审现场,他狠狠地看着和警察一起走出来的原告付某,厉声说道:我肯定不会赔你一分钱,你等着吧,我会上诉的!

而站在警察身边的那位付先生也不甘示弱,回应道:不管怎么说,你撞了我就该赔钱!我还嫌你赔得少了呢!

确实,无论是按照法律还是咱们的大众认定的“道理”,撞人赔钱天经地义,更何况法院还只给被告徐先生定了10%的责任,他只需要赔一千多块钱,其他的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这还有什么不能接受的呢?


其实,主要是因为这起“交通事故”背后有更复杂的内情,何止是徐先生不愿意赔这一千多块钱,就连承担了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也不愿意给付先生赔一分钱。他们和徐先生一样,也要继续上诉!

一、失窃的爱车

2017年4月29日,在城里工作的徐先生忙完手头的事,回到郊外的家中,这是他和父母住了很多年的老房子,虽然现在他的事业有了起色,但来没在城里买房。

不过就在他刚停好车准备上楼时,就看到父亲急匆匆地跑了下来,见到他就急道:家里来贼了,你摩托车好像不见了!


徐先生心中一惊,连忙转到房子拐角,果然发现平时一直停在这里的一辆旧摩托没了踪影,这下他是真急了!

虽然这辆摩托车已经很老,实际上不值什么钱,他现在也几乎很少骑着外出,但对他来说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徐先生在学生时期成绩并不出色,也没有考上什么好的大学,在20岁那年,他选择外出打工,而且干的都是辛苦活,帮人送货、跑腿,在开摩的送客。也就是那时候,他拥有了这辆摩托车。

正是靠着这辆摩托和自己没日没夜的辛劳,徐先生攒下了一小笔钱,在朋友的建议下,回乡下办了一个小型的蜜蜂养殖场。

说是厂,其实就是他一个人既养蜂,又收蜜,还得联系客户卖出去,也是骑着这辆摩托车东奔西跑。

让他感触最深的是2008年的那场大雪,温度陡降,大雪封路,很多附近的养殖个体户都因为蜜蜂全部被冻死而血本无归。

那时徐先生不肯放弃,一边用稻草为蜂房保暖,一边往返市区,买保温材料,换新设备,将他的蜜蜂保护了下来。当段时间路况特别差,汽车都很难开,徐先生就是靠着这辆小小的摩托车支撑一趟趟地跑了出来。


后来,徐先生的事业慢慢发展,手上的资金也多了,产业也大了,甚至还买了小面包车,但这辆旧摩托他却依然精心保养着。

因为对徐先生来说,这辆摩托已经不只是一个交通工具,更是陪他拼搏奋斗多年的“老伙计”,他们一起度过了最艰难的时光。

现在徐先生还是会在闲暇时,为摩托车加上油,骑着它慢慢行驶在家附近的路上,那也是他最放松的时间。

父亲知道徐先生对这辆旧摩托的重视,因此发现摩托车被盗后,本想出去寻找,恰好碰到徐先生回家,便连忙告诉了他。

徐先生仔细观察家附近的路面,果然在泥地上看到了熟悉的车辙印,他一边庆幸这边的路还没铺成水泥,一边跑上车——他要沿着这道车辙印,去“救回”自己的老伙计。

二、追逐偷车贼

出门后,徐先生将车开得很慢,他一边分辨着路上的印记,一边观察四周。因为他感觉那个小偷不可能将摩托骑太远,肯定会在城郊附近尽快脱手。

开了一段路,徐先生的轿车就提示没油了,恰好附近有个加油站,他就将车开进去加了个油。谁知就在他下车付款时,猛然看到自己的摩托车就停在加油站里,也有一个人在那付钱。


徐先生这才想起,因为平时这辆摩托开得很少,里面的油也不多,显然是小偷发现车里没油了,过来加完油后,准备继续跑。

徐先生死死地盯着对方,气势汹汹地就走了过去。然后那个小偷反应也很快,或者是做贼心虚,看到徐先生直接冲着他过来,转身跨上摩托就跑。徐先生顾不得太多,将油钱往工作人员手中一塞,也跑回自己的轿车,加着油门就追了上去。

就这样,小偷骑着摩托车在前面跑,徐先生开着轿车在后面追,由于路况不好,徐先生一时也难以超过对方,只能紧紧跟着。同时,他还打开车窗,冲着小偷大喊:我已经报警了,你别跑了!我只要你把摩托车留下来就行!

面对徐先生的劝说,小偷没一点反应,反而不断加速,还在寻找小路,想要摆脱徐先生。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追逐,来到一个转弯路口,就在这时,前面的摩托车不知为何突然减速,徐先生一下子来不及刹车,直接撞了上去。

猛烈的撞击下,徐先生没什么事,摩托车却被撞出好远,那个小偷也重重摔在地方,躺着不断呻吟,满嘴都是血。徐先生见状也没有再考虑摩托车的事,毕竟救人要紧。他先后拨打了110和120的电话,请警察和救护车到现场处理。


很快,小偷就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检查发现,他虽然没什么生命危险,但受伤不轻,不仅牙齿被磕掉三颗,下颌骨也撞击错位,需要住院治疗。

而警察这边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小偷的身份也进行了调查。原来,该男子叫付涛,竟然还是个惯犯,早在公安系统有过案底。而且现在还加入了一个盗窃团伙,是好几起盗窃案的嫌疑人。

在付涛伤情稳定后,警方对他进行了审问,顺势破获了多起案件,也捣毁了他所在的盗窃团伙。可以说徐先生为当地解决了一个大麻烦。

三、倒反天罡?

经过对付涛的审讯和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抓捕,警方很快掌握了一系列证据,随后对付涛提起了公诉。最终,因盗窃罪,付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还处以罚金2万元。

本来如果事情到此为止,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徐先生追回了自己的摩托车,警方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小偷也收到了应有的惩处。

但谁知付涛这时却进行了一个“骚操作”。

他要起诉徐先生,说他故意撞人,需要承担自己的全部医药费,并进行一定赔偿。付涛的原话是:我偷车是我的错,我认罚,但你开车撞我就是你的不对,危及了我的人身安全,你也必须赔偿。


得知付涛的意思后,徐先生十分生气,他万万想不到一个小偷竟然还如此理直气壮。而且他也根本不是故意撞人,出事后的第一时间也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因此,双方根本无法达成一致。而虽然付涛已经是阶下之囚,但依然拥有法定的权益,他就利用这一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时,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徐先生在追赶付涛时,有没有对他进行警告,或者告知他自己“失主”的身份。

因为这关系到事情的性质,如果付涛并不知道徐先生是失主,那就在被追赶时逃跑就是正常的避险行为,而徐先生最后追尾,就要按交通肇事来负责。

据徐先生自己的陈述,他确实是打开车窗,呼喊付涛,让他将摩托车还给自己。但付涛却根本不承认这一点,他说看徐先生凶神恶煞地向自己走过来,出于害怕才逃跑,一路上也并没有听到徐先生的呼叫。

付涛甚至把自己描述得十分悲情: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父母都没有工作能力,一大家子都靠他一个人养活,服刑一年多已经让他受到了惩罚,但也导致家庭更加拮据。而且自从被撞后,他身体一直不好,经常需要看病,生活十分困难。


最后付涛表示自己坐牢是罪有应得,但如果不是徐先生“毫无缘由”地追赶,他也不会受伤,按照法律和人道主义,徐先生应该进行补偿!

最后,由于徐先生对付涛的呼喊确实缺少旁证,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更无法证明付涛听到了他的警告。因此法院将这起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并裁定徐先生要赔偿医疗等相关费用的10%,共一千余元,其余医疗费及附带损失费由徐先生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共11余万元。

因此,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徐先生和保险公司都要求继续上诉,那结局究竟如何呢?

四、正义得昭

令人咋舌的事,徐先生对此事感到不满也就罢了,作为“小偷”的付涛也表示不满意,他提出徐先生赔得太少,要将自己的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全部算上,再赔偿二十万元。

这个要求让听到的人哭笑不得,徐先生也懒得跟他胡搅蛮缠,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为了避免再出意外,这一次他和保险公司一起,请了一位专业的律师。

而由于是二审,还涉及付涛同时提出的追加赔偿,法院这次将付涛入狱前的情况也纳入考虑范围,让警方提供了更多信息,用来判断是否存在所谓的“误工费”。


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付涛根本就没什么工作。他连初中都没读完,直接辍学在社会上厮混,平时到中小学生收收保护费,还因与人斗殴留下了第一个案底。

从拘留所出来后,付涛跟几个头尾相投的“狱友”一拍即合,决定按照别人的经验偷电瓶车卖。

等一辆车卖出去后,付涛发现这可比几块钱、十几块钱收保护费来钱快多了,也容易多了,于是就走上了这条“职业小偷”的道路。

这期间,他们形成了一个多人小团伙,两个人负责望风,一个人负责开锁,两个人偷车或者偷车内、屋内的财物。

由于当时城郊、乡村监控系统还不发达,可以说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被覆盖,付涛这伙人屡屡得手,警方收到报案后,也几乎很难找到线索。

而这一次,恰好徐先生的父亲发现及时,又只有付涛一个人作案,没人接应,这才让徐先生追上了这个惯犯,不过也导致付涛被撞。

在收集了大量资料后,徐先生的律师还引用了一个决定性的法律条款,让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在二审得以“大翻盘”。


原来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授权性规则,也就是现在大名鼎鼎的“第二十条”:

为了使...本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按照这一条款,付涛当时偷窃行为已经被发现,依然驾车逃跑,属于正在进行,徐先生虽然在追赶过程中造成付涛受伤,但属于正当防卫。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正当防卫造成伤害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防卫过当,才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徐先生在付涛逃跑时追赶导致后者受伤,但在后者摔倒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呼叫了救护车,也就是在付涛中止“不法侵害”后,没有继续采取过激措施,反而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因此算不上防卫过当。

而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有关规定,付涛是因盗窃机动车才发生的交通事故,继而受伤,应该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无赔偿责任。

因此,最后二审裁定,徐先生和保险公司都不需要为这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付涛反而还要承担徐先生车辆维修的赔偿金。


这起案件就此尘埃落定,最后付涛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来起诉的行为更是自作自受,还多给自己“争取”来了一笔赔偿,让人失笑。

而这也说明我国法律也越来越健全,法律工作者也在避免出现“好人不敢出手,坏人代价太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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