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省制订的《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已在近日正式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制订了《评审标准》。
根据《评审标准》规定,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由职业人员中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后都可以申报科普专业职称。科普专业职称怎么评,是广受关注的一件大事。《评审标准》规定,在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增设科普专业,根据工作属性和岗位职责,分为科普研究、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两个方向。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高级分设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根据规定,科普专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科研人员。该评审标准还规定,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初级职称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其他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转评满1年后可申报高层级职称。
目前,河南省拥有科普专兼职工作者超过10万人,在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增设科普专业,开展科普专业职称评审,有助于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激发科普人才活力,推动河南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新局面提供科普人才支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我们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9日
河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河南省支持加强科学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培育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者队伍,畅通科普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申报评审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由职业人员中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第三条 在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增设科普专业,根据工作属性和岗位职责,分为科普研究、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两个方向。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高级分设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评价,丰富评价方式,注重同行和业内认可,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科研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科普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可直接认定;或具备硕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研究实习员工作满4年。
(二)副研究员
具备博士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助理研究员工作满5年。
(三)研究员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研究员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可学历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须面试答辩并按照评审标准中“成果条件”多1条的要求进行综合评议;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普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年限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可按照我省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政策要求,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但须经过备案后方可参评。
第八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初级职称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可直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中级职称,取得其他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从事科普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职称,转评满1年后可申报高层级职称,转评前聘任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九条 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科普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学素质,了解科普领域政策法规,熟悉国内外现代科普方式方法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普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熟悉科普领域政策法规,具有指导初级科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1项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普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项目或科普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
(二)参与开设科普领域品牌版面1个或专栏5期以上;或参与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不少于4期;或参与录制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科普)广播、影视节目不少于1次;或参与运维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科普平台。
(三)参与策划实施科普展览不少于1个。
(四)参与策划实施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4次以上。
(五)作为校外科技辅导员每年开展科技辅导200学时以上;或独立完成科普讲解50场次以上;或参与策划实施实用技术培训不少于10次。
第十一条 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或独立撰写并在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科普论文或案例不少于2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创作的科普作品,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刊发(播出),或形成网络传播且阅读量2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发的科普展品,在县级以上科普展馆投入使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的科普工作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划、标准等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主管部门采纳不少于1篇。
(四)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或承担一定数量的科普类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形成的建议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采纳,或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核通过。
(五)获得经县级以上单位举办的科普类赛事、青少年科普活动相关奖项2项以上(前5名)。
第四章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科普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熟悉科普相关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普研究方向
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普项目不少于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科普项目不少于1项,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
(二)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
1.主持开设科普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版面1个或专栏8期;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录制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科普)广播、影视节目不少于2次;或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不少于12期。或参与运维市(厅)级有关单位主办的科普平台不少于1个。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实施大型科普展览不少于1个或中型科普展览不少于2个或小型科普展览不少于4个。
3.参与策划并组织实施大规模科普活动2次以上或较大规模科普活动4次以上。
4.作为主讲人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科普讲座、科普技能培训)不少于20次(不少于5个主题),或每年开展4场以上咨询评估等科技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四条 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后,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第1、2条中需具备1条)。
(一)科普研究方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创作的,在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刊发(播出)的科普作品不少于2部;或形成网络传播且阅读量5万以上的科普作品不少于2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发的科普展品,在市级以上科普展馆投入使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1项以上科普工作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划、标准等并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报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形成的建议被时任省级领导批示或市(厅)级部门采纳1项或县级部门采纳2项(以发文或证明材料为准)。
(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科普著(译)作1部以上。其中,科普研究方向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或主持编著的科普教材被2所以上学校采纳使用。
(六)获得经市(厅)级单位举办的科普类赛事、青少年科普活动相关奖项2项以上(前5名),或获得最美科技工作者等荣誉。
第五章 研究员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科普理论和实践能力,精通科普领域政策法规,学术造诣深厚,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工作成绩突出,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广泛社会影响力。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主持的科普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以下科普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普研究方向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科普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普项目不少于2项,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
(二)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
1.主持开设科普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版面2个或专栏12期;或作为主讲人录制市(厅)级以上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科普)广播、影视节目不少于2次;或主持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不少于24期;或主持运维省(部)级有关单位主办的科普平台不少于1个。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大型科普展览不少于2个或中型科普展览不少于4个。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策划并组织大规模科普活动3次以上,或较大规模科普活动6次以上。
4.作为主讲人面向社会公众主讲科普报告(科普讲座、科普技能培训)不少于30次(不少于10个主题),或每年开展6场以上高质量咨询评估等科技推广应用活动。
第十七条 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第1、2条中需具备1条)。
(一)科普研究方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科普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2篇。
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
(二)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创作或作为前三的导演、编剧负责创作的科普作品,在中央级主流媒体刊发(播出);或形成网络传播且阅读量不少于10万的的科普作品不少于3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发科普展品2项,其中有一项在省级以上科普展馆投入使用。
(三)主持制定科普工作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规划、标准等不少于2项,并经省(部)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实施。
(四)主持开展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或科普类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报告,形成的建议被时任省级领导批示,或市(厅)级部门采纳2项,或县级部门采纳4项(以发文或具体证明材料为准)。
(五)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科普类著(译)作不少于2部。其中每部作品,科普研究方向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科普内容资源创作和传播方向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或主持编著的科普教材被4所以上学校采纳使用。
(六)获得省(部)级单位主办的科普类赛事、青少年科普活动相关奖项3项以上(前5名);或获得全国最美科技工作者、全国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十佳科技辅导员等奖项或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科普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除特别标注不含外)。如“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毕业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国家级科研项目、科普项目: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应急课题研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等立项和交办的重大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五类科技计划,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标准编制项目等。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视同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科普项目:指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
市(厅)级科研项目:指有关省厅单位设立的各类科研、科普项目以及其他地级市(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等下达的项目。
(四)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第一作者包含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包含共同通讯作者。
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发表论文的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周刊、非学术刊物、会议论文集等。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五)著(译)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和CIP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六)科普类赛事奖项是指在科普专业及相关领域开展的评比表彰(表扬)等活动获得的奖项或荣誉,如在科普讲解大赛、科普微视频大赛等赛事中获得的奖项,或在科普日、科技活动周等科普活动中获得的荣誉。青少年科普奖项是指在青少年科普专业及相关领域开展的评比表彰(表扬)等活动获得的奖项或荣誉,如:在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青少年科学素质大赛等赛事中获得的奖项和荣誉。
(七)科普作品:以科学普及为目的,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或科普展览上制作的文章、音视频、科普剧、科普图书等作品;
(八)科普展品:以科学普及为目的,通过合适的技术手段立体直观、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地展现科学内容,经专门设计后制造或集成的科普展教实体设备。
(九)科普活动:以报告会、现场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科普讲座、报告和活动等,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智力团体,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智力服务。
较大规模的科普活动: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500人以上、不超过1000人,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大规模科普活动:指现场参与人数达每场1000人以上,或相应规模的线上科普活动。
(十)科普展览:指有特定主题的,以弘扬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为主要目标,通过实物展品、图片、多媒体和场景景观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展览。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800(含)平方米以上的,或展线达200(含)米以上的科普展览;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500(含)平方米至800平方米的,或展线达100(含)米至200米的科普展览;小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或展线100米以下的科普展览。
(十一)科普平台:包括科普场馆(科技馆、天文馆、地质博物馆等)门户网站,科学传播网站或平台、APP,以及科普账户或公众号等。
(十二)主流媒体包括:
中央主流媒体: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社、解放军新闻传播中心、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国日报社、科技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社、工人日报社、中国青年报社、中国妇女报社、农民日报社、法治日报社、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及其新媒体平台。
省级主流媒体:省部级报刊、广播电视台、官网等。
其它主流媒体主要指市级单位报刊、广播电视台、官网,科普专业媒体、大型新媒体平台等。
(十三)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地)、妇女儿童中心、科普场馆等校外活动场所(机构)中从事青少年科技辅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十四)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论文、著作不重复计算。
(十五)主持:排名第一或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主持和主要完成人均以证书上排名为准;没有排名的,由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共同签字、签章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