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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在红法】未签订劳动合同引纠纷 当场履行促和谐
红旗区法院
2024-10-10 17:51:33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用工意识,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被告王某应聘到原告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底薪加补助。后因工作时间变动,双方产生纠纷,被告不再提供劳动。2023年12月,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60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2810元。2024年3月,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王某诉求。原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故诉至法院,表示其多次想与被告王某签署劳动合同,但因疫情原因耽搁。疫情结束后,公司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签署且并未主动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调解过程

本院受理后,审理查明双方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并未就其辩解的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其不签署劳动合同举证。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答疑,并向原告详细解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意识到其违反了劳动相关法律规定,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原告申请撤诉。

纠纷圆满解决后,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赠送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100条》,该100条建议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公司治理、企业融资借贷、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企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提前防范经营风险。

法官提醒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先订立合同后用工的理念,最迟务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的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素材:民事审判庭

编辑:王   君

校对:原培宏

审核:崔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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