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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检察:25元小案额释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能量
河南日报客户端
2025-05-29 17:54:41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凤虎 吴锦行 通讯员 胡仲宇

  5月29日,记者从永城市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模型,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激活“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乘数效应,实现“25元小案额释放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能量”的监督效果,生动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数字赋能精准监督,数据模型筛查异常线索

  该院深入运用该数字监督模型,通过设定“撤诉案件受理费承担主体”“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等12项关键字段,对近三年同类撤诉案件进行筛查,发现浙江创本建设有限公司诉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存在漏洞。经查,该案源于2023年3月28日,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原告拒绝执行被告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为由,对原告浙江创本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原告浙江创本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责令改正决定书上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并未拖欠工人工资,因此拒绝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起诉被告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此案,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进行回溯核查,查明事实后正式发文撤销原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23年10月18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浙江创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案告一段落。

  2024年11月1日,检察官在利用该数字模型筛查案件时发现,永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的表述有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撤销行政处罚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故诉讼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负担。

精准服务守护企业,积极履职彰显司法温度

  承办检察官发现线索后,24小时内调取案件卷宗、询问涉案企业负责人,并组织专班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条文释义。经核实,浙江创本建设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在被告永城市人社局已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依法申请撤诉,永城法院未按规定将50元受理费转由行政机关承担。针对该问题,该院于2024年11月4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同步向涉案企业送达《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函》,法院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纠正错误裁定,于2024年11月25日将25元案件受理费依法退还企业,并于两天后以书面形式对检察建议书进行答复。

数据推动治理升级,类案监督服务发展大局

  此案后,法院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逐条对照检查,通报案件具体承办人,组织科室全体办案人员共同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复核制度,明确裁定撤诉案件需由立案庭、行政审判庭、财务部门三方联审,重点核查费用分担主体是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溯源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新制定双向核查机制,要求涉及民营企业的处罚必须同时具备劳动者举证材料和用人单位反驳证据。

  该院将个案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推动建立涉企案件诉讼费“三查三核”流程,即立案时查法律依据、撤诉时核责任主体、结案时查费用返还。同时运用该法律监督模型总结形成了“智能匹配-异常预警-协同纠错”的闭环工作机制,自2024年10月以来,该院使用此法律监督模型已筛查类案线索7条,推动制发涉企案件流程监控提示函3份。

编辑: 李凤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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