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金融监管分局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切实贯彻落实《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总局系统对派出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体要求
(一)各金融监管支局、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金融监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二)各金融监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本系统突发事件。
(三)各金融监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渭南金融监管分局办公室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渭南金融监管分局系统和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牵头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机关相关工作。
二、报告标准和路径
(四)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各金融监管支局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五)各金融监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准确把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坚决杜绝漏报现象发生,尽量避免误报。
若突发事件信息已形成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需按照要求报送案件信息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
(六)突发事件信息采取双线报告原则,具体报告路径如下。
1.渭南金融监管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涉及自身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信息。
2.各金融监管支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向金融监管支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如有上级机构,同时向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各金融监管支局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涉及自身和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多级同时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内容
(七)各金融监管支局、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按规定路径报告信息。
1.银行保险机构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报告信息。
2.银行保险机构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
3.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4.渭南金融监管分局直接监管的机构接到下级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
5.金融监管支局接到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
6.金融监管支局自身发生突发事件后,在2小时内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报告。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应在24小时内续报。
银行保险机构向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或金融监管支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告相关情况。
(八)渭南金融监管分局机关发生突发事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商应急管理部门起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规定路径和时限上报陕西金融监管局。
(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因素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论反映、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
(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格式(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签发报送。电话报告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实施。
四、报告处置
(十一)渭南金融监管分局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接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电话报告应制作电话记录,按特急件处理,报局领导阅批,分职能部门阅办。
值班人员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交给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十二)渭南金融监管分局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内容进行判断,如需向陕西金融监管局报告,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十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及应急管理部门分办意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要求,起草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上报陕西金融监管局。
(十四)渭南金融监管分局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应责成突发事件报告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按要求时限反馈相关情况。
上述流程原则上须在接收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完成。
五、问责机制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金融监管支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转报辖内突发事件,或者不及时处理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报告的,由渭南金融监管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据相关问责和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要求
(十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替代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报告和专项报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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