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董事会的人数限制
在各国/地区公司法上,董事会规模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其一,不设上下限,由公司自治,法律不干预;其二,仅设下限三人,如英国、日本,“三人成会”是董事会作为集体制法人机关的应有之义;其三,仅设上限,如法国。
1993~2018年期间,我国《公司法》一直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区间为3~13人,股份公司则为5~19人。对比之下,旧法对上下限均作限制在立法例上是独一无二的,这可能是国企改制背景下防止领导层冗余的制度延续,然而该模式不当干预了公司自治。
旧法造成了一些尴尬情形。例如,一些大型公司上市时,都曾设置超过19人的董事会,这些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应否认定为无效?如无效,是超出部分无效还是全体董事选举无效?以上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烦恼。所幸,现行公司法已回归世界通行的立法模式,仅限制两类公司董事会人数为3人以上,不再为公司董事会人数设置上限。
02
董事会的规模多大合适?
答案是“丰俭由人”,根据“司情”决定。就上市公司而言,我国500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多集中在7~13人,中位数接近9人,最常见的人数安排是9或11人。就小型封闭公司而言,3~7人最为常见。
事实上,难以做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董事会规模设计模型。董事会规模大小取决于股权结构复杂程度、是否设审计委、公司文化、路径依赖、股东支付意愿等诸多因素。一般而言,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经营规模、公司业务复杂程度、公司治理需要的董事资源、禀赋等因素正相关。
03
董事会人数可以是偶数值吗?
一种担忧是,如果董事会人数为偶数值,比如8人,一旦董事会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比例为4:4,会不会出现表决僵局?这根源于对董事会表决“多数决”的误解。依照公司法规定,如章程没有特约,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赞成。一旦出现4:4的情形,即意味着该项议案未获得通过,并不存在人们想象中的表决僵局问题。不论董事会人数是奇数值还是偶数值,董事会决议的多数决均要求“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这意味着不论董事会由9名董事还是8名董事组成,特定议案都需要至少5名董事的赞成票才能通过。
所以,尽管多数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是奇数值,但考虑到董事任职的长期性与任职期间的可变动性,公司倒也不必刻意追求奇数值的董事会人数。例如,虽公司选举了奇数名董事任职,但任职期间有奇数名董事辞任或出现某种消极任职资格,则转眼间可能又成了偶数值,计划赶不上变化。
6.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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