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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法院:两年拒交物业费 法院这样判
河南日报农村版
2024-08-26 09:11:46

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李萌萌 通讯员胡玉琪

近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乙方)与鹤壁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某物业公司对鹤壁市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户按每平方米0.3元每月;业主或物业住同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照拖欠费用的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被告王某系鹤壁市淇滨区某小区业主,住宅面积为151.85平方米。原告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王某拖欠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93.32元未支付。经原告某物业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某所在的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某物业公司为被告王某居住的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某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拖欠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93.32元未予支付,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093.3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费主要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的公告性服务性收费,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拒交物业费很可能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进而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损害大多数正常缴费业主的权益。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管理、安保等较大瑕疵的,应积极保留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淇滨区法院将持续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把牢“提质增效”的主线,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努力以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司法助推淇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淇滨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展现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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