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全责,其在保险公司投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法庭上保险公司以郭某的驾驶证发生事故时扣满12分,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系保险公司免赔事项为由拒绝赔付……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份,郭某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任我行2022-经济款”保险,其中包含“附加团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附加团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载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保险公司免责。对于无有效驾驶证,保险条款中的释义条款载明,无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023年8月份,郭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显示郭某的驾驶证记满12分。 事故发生后,郭某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2023年9月份,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郭某下达《满分教育通知书》,告知其累计记分已达12分,如在30日内拒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试,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2025年2月份,郭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称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已被记满12分,郭某不具备驾驶车辆条件,根据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免赔事项。
法院审理
清丰县法院认定,郭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不存异议,保险公司辩称该意外伤害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其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首先,郭某提交的公安机关向其下达的《满分教育通知书》显示如原告在30日内拒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试,将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该通知书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前提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拒不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试,且需经公告。该通知书的出具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系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故郭某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其次,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驾驶证记满12分并不在车辆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十一种情形之内。第三,依据被告提交的投保单中,关于“无有效驾驶证”的释义中的四种情形,驾驶证记满12分亦不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故郭某持有的驾照尚在有效期,驾驶的车辆为准驾车型,事故发生时郭某的驾驶证虽被记满12分,但驾驶证被记满12分并不必然导致丧失机动车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应给付郭某保险金。
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应当及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以清除记分、确保驾驶资格回归正常,这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免责情形并不相符,两者虽同属法律规定的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依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在未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约定将驾驶证记分达12分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还应在订立合同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和提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证已记满12分为由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显然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从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发,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供稿:民事审判庭
文字:张贝贝
编辑:马晓颖
初审:刘亚茹
复核:韩丽敏
终审:李国波
关于清丰县人民法院
欢迎关注清丰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我们一直在努力!
您的点赞是我们进步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