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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通报7起违法案例
信阳日报
2024-10-13 12:21:53

为深入推进电动车及相关产品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信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电动车及相关产品部分违法案例:

案例一:固始县某机械厂生产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7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该县某机械厂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的“祥润”牌电动三轮垃圾运输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的上述品牌三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L2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固始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22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鸿日”牌、“龙启”牌、“东威”牌四轮电动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销售上述四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M1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固始县某汽车销售中心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6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汽车销售中心销售的“五菱菱猫”牌和“骏驰”牌四轮电动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四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M1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固始县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23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的“雷迈”牌和“真爱小客”牌四轮电动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四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M1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固始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22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金彭”牌和“蔚米”牌四轮电动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四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M1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固始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4年5月6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固始县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祥润”牌四轮电动载货汽车无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品牌四轮电动车车型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M1类,属于强制认证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商城县某电动车行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案

2024年7月4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动自行车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商城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某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8元、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和罚款386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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