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的必经之路,突然被装上了摄像头,每次经过时都会触发播放“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这可把秦先生气坏了。在多次与监控设施的主人协商无果之后,秦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加装监控摄像头引起的侵犯隐私权纠纷,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拆除相关设备。
回家经过摄像头就被“警告”
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两家门前有一处小巷,是出行的唯一通道。秦某家位于巷口最里面,出行需经过张某家门口的空地,该地块归属于集体所有。
前不久,张某出于安全防范考虑,在自家房子后窗上安装多个摄像头。从此以后,困扰秦某一家的问题出现了:每当秦某及家人经过摄像头时,就会触发该设备发出警示音“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有时,秦某家人在原地稍作逗留,就能听到张某通过手机APP发出的远程喊话,警告秦某家人迅速离开。
因该处巷子是秦某一家出行的必经之路,长时间遭受摄像头的侵扰,让其一家非常气愤。同时秦某认为,张某安装的摄像头直照原告庭院、堂屋、厨房和洗澡间,严重侵害自己一家的隐私权。几次找张某协商拆除无果的情况下,秦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拆除安装于后窗上对着原告家的摄像头,停止摄像头播放诸如“警戒区域,请迅速离开”等语音的侵害性行为。
摄像头能覆盖邻居院落房屋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居家四周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其房屋后墙上安装摄像头,位于上方的摄像头虽经调整位置及角度,所拍摄的范围由原来的可以覆盖到原告院落及房屋等处缩小至原告的家门口,表面上看该范围属于公众可以随意进入的区域,但该位置处于原被告家之间,该区域实际上属于常人所不至的场所,反而为原告及家人每日进出所必经的场所,该拍摄范围覆盖了原告及家人、来访亲友等出入自家房屋的行动轨迹。
此外,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有云台功能,摄像范围可以调整,被告也可以在其家中随意变更摄像头的位置及角度。法院在第一次现场勘验时,原安装在三楼位置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可涉及到原告院落及房屋等处。因此,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安装摄像头,使原告和家人的出行等行踪信息及日常生活隐私,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属于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在每次有人路过原告家门口时,不论白天及晚上,均会持续发出警报,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日常生活及作息。鉴于拆除两个摄像头后,播放语音的侵权行为也会随之消失,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拆除安装于后窗上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声音
安装摄像头,不能让邻居感到“被监视”
本案的主审法官刘莉平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居民安全意识的提高,许多人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如何保护被监控下的邻里隐私利益,显得尤为重要。在自家住宅周围安装摄像头,应当把摄像头的拍摄范围严格限定在安全范围内。比如,调整拍摄的视角,让摄像头仅能看到自家门外情况,或者把摄像头拍摄的内容与邻居共享,让邻居看到摄像头所拍摄的动态等。总之,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证安全,不能让邻居感受到摄像头在监视自己。
同时,居民在安装监控设备前,应与邻居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在安装前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安装的位置及角度应避免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避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多换位思考、友好协商,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