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基本案情
李某受王某雇佣,为王某驾驶车辆,每天往来于淇县至浚县两趟。2023年2月25日傍晚,李某在给车辆盖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掉落摔伤。王某将李某送至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并为其垫付费用18340.3元。李某伤情经诊断为:腰2、4椎体压缩骨折;肝左叶低密度影。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腰椎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王某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0335.7元,王某认为李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且为李某投保有驾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李某受伤引起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由其承担。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李某受王某雇佣驾驶案涉车辆,在给案涉车辆盖篷布时不慎摔伤,其从事的系维系车辆运行、运输有关的活动,李某的受伤属于保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给付李某保险金合计116845.54元。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王某承担事故30%责任,李某承担事故70%责任为宜。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李某另应赔偿王某89825.09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雇主如何担责?在司法实践中,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往往未能订立书面合同且未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劳务者对提供劳务者的管理制约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按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王某未对李某所从事的工作环境提供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疏于监督和安全保障,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在系篷布过程中未采取防范措施,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落受伤,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李某承担事故30%责任,王某承担事故70%责任为宜。
供稿:高村法庭 | 初审:和广智
复核:张焯然 | 终审:康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