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三原县某公司刷单虚构交易案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三原县某公司利用微信好友联系网络“刷手”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刷交易量对其公司所属的店铺销售排名数据进行提高,用以增加其某网络平台店铺排名进而增加实际销量,从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三原县蒋某通过微信无证经营药品案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蒋某在无任何证照和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处方药“他克莫司胶囊”和“麦考酚钠肠溶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构成违法行为。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旬邑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旬邑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展示其经销的某食用产品时,引用未判证真伪、表明多种功能功效的文字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利用某电商平台售卖的标示名称为“**奇亚籽珠茶代餐粉”的宣传中有“降低胆固醇、血压、血脂、血糖”和“提高免疫力”字样。经核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医疗广告案
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陕西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直播平台销售产品过程中发布暗示其有医疗功效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76.15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安号
主编:陈劲丨编辑:侯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