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祥作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建议,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应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取得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增加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