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启超说法】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了混合共同担保,即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与原《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内容一致。
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即“一债多保”,且其中既有“物保”(担保物权)又有“人保”(保证合同),我们将其称之为“混合共同担保”。当存在混合共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如何行使担保权以实现债权,也就是如何处理担保人(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追偿、向谁追偿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分述以下:
(1)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按照《民法典》第5条规定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确定约定优先的规则。比如,可以约定先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再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物保”责任。这种约定肯定是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若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应当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一起的共同约定。约定一般是在提供担保之前,在发生纠纷以后是很难再达成一致协议的;最好是书面的协议,便于纠纷以后确定责任承担和纠纷解决。当然,也可以在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为,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的情况下,若让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还得向债务人再行追偿,显得繁琐和多此一举;且真是这样的话,也对保证人不公平。
(3)存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有选择权。此种选择权,可以只选其一,或者同时选择;也包括选择实现债权先后的顺序。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8条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至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追偿的情形:第一,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第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可以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第三,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2)除了前述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请求追偿分担其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1)即便是担保人受让债权,也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为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理。
【案例】申诉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不服(2022)豫执复778号执行裁定申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在办理某资产公司申请执行某物业公司、窦某利、新乡某置业公司、郑州某置业公司、高某伟、郑某、孙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资产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恢复强制执行,并拍卖被执行人高某伟名下位于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郑东新区××路××号××号楼××层××号、被执行人郑某名下位于金水区某明路×号某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产。郑州中院以(2022)豫01执异78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资产公司的异议请求。某资产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以(2022)豫执复77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某资产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郑州中院(2022)豫01执异783号执行裁定。申诉人某资产公司不服河南高院(2022)豫执复778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资产公司主张撤销郑州中院(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郑州中院、河南高院查明的情况,本案的执行依据是郑州中院(2019)豫01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2)根据该调解书执行依据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可以向多位被执行人主张履行相应的还债义务。2022年3月11日郑州中院作出(2022)豫01执异104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某资产公司为(2020)豫01执3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2年9月2日,郑州中院作出(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某资产公司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郑州中院暂不对被执行人高某伟、郑某名下3套房产进行处置,其后将根据破产程序进程和受偿金额再行启动处置程序。现某资产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新乡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重整周期长短及是否成功,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应该要求某资产公司一直等待这个程序的进程,认为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认为郑州中院、河南高院驳回其要求处置连带责任保证人财产的执行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并恢复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第392条和第688条第2款之规定(3),某资产公司可以向多位被执行人主张履行相应的还债义务。多位被执行人中的一位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应停止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因此,某资产公司主张撤销郑州中院(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郑州中院驳回某资产公司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河南高院未予纠正,亦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某资产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裁定:(1)撤销河南高院(2022)豫执复778号执行裁定;(2)撤销郑州中院(2022)豫01执异783号执行裁定;(3)撤销郑州中院(2020)豫01执36号通知书。(4)
注:(1)参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规定。
(2)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从略。——引者注
(3)《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最高法执监279号。
文中题图和插图为微主2025年6月1日在汝阳县前坪水库所拍《前坪风景2》,请大家鉴赏!
微主著《以案释法:民法典总则编100篇》,法律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微主著《以案释法:民法典物权编100篇(上,通则·所有权)》,法律出版社2025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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