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
现将近期查处的
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例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4年09月05日20时47分,范某强驾驶豫DXXXX8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顶山宝丰县宝赵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肖旗乡郭庄路口处时,被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范某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77.11mg/100ml,犯罪嫌疑人范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4年09月07日22时46分,沈某林驾驶无号牌灰色珠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宝丰县龙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五线桥南侧处时,被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沈某林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61.04mg/100ml,犯罪嫌疑人沈某林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4年09月18日04时10分,袁某军驾驶豫DYXXX6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顶山宝丰县君文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君文湿地公园门前处时,被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鉴定中心对袁某军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77.40mg/100ml,犯罪嫌疑人袁某军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4年9月17日20时34分许,赵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码为苏UL***1号小型汽车途经西平县棠溪大道时,被西平县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医护人员的配合下对其进行血样提取,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4年10月18日08时20分左右,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豫K9***Y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市霸陵路与新兴路时,被许昌交警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赵某某体内酒精含量48mg/100ml超出正常范围,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赵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因赵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
严查不是为了惩罚
而是为了保护
酒后驾驶的成本再了解一下
2024年最新酒驾成本你承受不起
违法曝光和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交通违法
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才是我们的心愿
来源:平顶山交警、许昌交警、驻马店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