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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寻衅滋事
河南法制报
2024-09-04 10:45:21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赵媛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0时,被告人郑某某和王勤勤因微信朋友圈评论发生口角,双方约在郑州市金水区某路某大厦楼下路边见面,王勤勤纠集康某等五人到场,聚众斗殴,造成王勤勤、郑某某、康某受轻微伤。被告人刘某某(网络主播,粉丝量124万余人)为了在网络上引起关注,预谋安排于某某等人将被告人郑某某和王勤勤打架过程进行录制,在民警出警取证时不提供视频,反而截取部分视频上传抖音、西瓜视频网络,并在直播时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言论,故意引起舆论,导致众多网民观看评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经调查,202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利用网络,为博取粉丝眼球,达到增粉目的,多次无事生非,发布不良视频,博取关注度,扰乱网络公共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官说法】

一、关于共同犯罪中具体行为的定性。本案中参与人员众多,应根据不同目的、不同行为分层次取证意见,逐项核实证据,对主观上不明知纠纷的发生实际是个陷阱的一方﹣--﹣即王勤勤等六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其参与实施的纠集人员打架斗殴、致人轻微伤的行为,依法按照聚众斗殴罪予以认定;对事前预谋利用吵架制造矛盾、打架、计划在网络上渲染、博人眼球的刘某某、郑某某等人,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按照扰乱网络秩序的寻衅滋事罪为取证方向,着重针对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的证据,进行重点侦查取证。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力配合下,侦、检人员对刘某某、郑某某等人参与犯罪细节抽丝剥茧,对参与人员各自的具体行为一一核实做出准确定性。

二、依法把握"网络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网络空间秩序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如何认定网络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本案需要着重把握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审查案卷,核实证据,并进行汇报后,结合刘某某的网红形象、粉丝数量、网络直播观看人数以及所引发的网络舆论影响,认定刘某某、郑某某自2022年以来,利用网络,为吸引粉丝,无事生非,发布不良视频,博取关注度,并在直播时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言论,故意引起舆论,扰乱网络公共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可以依法认定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涉嫌寻衅滋事罪。

【典型意义】

一、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网络空间秩序属于公共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公路、商城、码头等公共场所具有一定区别,但究其本质,均属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空间,其公共属性并无本质差异。公共场所是一个带有文化性的、沟通交流特质的概念。公共场所的意蕴,强调的不是静态的物理空间,而更多的体现为人类社会生活交织的动态社会秩序。尽管网络空间与物理意义的公共场所不同,但在信息网络社会,网络空间是人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物理空间维度的必要延伸。因此,网络是"现实"的组成部分,网络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网络治理保障社会秩序运行。从社会秩序运行与保障的视角来讲,现实空间中的民意聚集进一步就会引来网络空间的舆情汹涌,我们每个人都应重视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如果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造谣生非,导致人们对于已构建的社会秩序产生怀疑、缺乏信任,就是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必将加大对社会秩序重塑的成本。

三、本案的办理具有指导意义。行为公共场所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谣言的行为会造成"网络秩序"的严重混乱,进一步也会造成现实社会中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本案中的被告人作为主播,常直播网络约架、在网上辱骂他人,博眼球蹭流量,通过网络约架,进而导致在线下聚众斗殴,造成对现实社会秩序的危害,后又在网上编造事实制造舆论,加剧扰乱网络秩序,对此案的依法严格打击处理具有深远广泛意义和良好法治效果,也通过对网络犯罪的刑事打击,警醒人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重视合法合规使用网络。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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