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近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后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24年5月7日,原、被告达成房款分配协议,双方约定出售婚内房产一套,第二笔款38万元,双方各一半;第三笔款36万元,双方各一半。并约定:房款到被告李某账后,48小时内转给原告,如被告未按时将房款转到原告王某名下账户,被告需赔偿原告王某总房款20%的违约金。
被告李某收到第三笔36万元房款后,未履行该协议的约定,而是将该笔钱款予以转移,并一走了之,还将原告的手机号、微信号等拉黑。原告王某诉至市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李某所得房款系在婚内取得,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分配协议,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未按照协议将约定的房款汇入原告账户,且在房款汇入到被告账户后,将房款转移到亲友的账户,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原告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原、被告签订的房款分配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将第三笔房款汇入原告账户,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总房款的20%,被告仅应对所转移的36万元房款中应支付给原告的18万元承担违约责任。
市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房款18万元及违约金3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如存在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可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协商财产分配。
不可私自采取转移、隐瞒等方式,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如采取不当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导致离婚后财产少分的后果。
夫妻一方在发现配偶故意隐瞒、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应及时取证,在掌握充足证据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转移财产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策划|王芳
总编审|刘海泉
主 编|王鹏
责任编辑|刘艳
本期编辑|李晓琳
转载请注明来源:永城融媒官V(id:ycrmgv)
合作热线:0370-510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