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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好“枫”景】下水道反水致房屋受损 法院倾力调解“化民忧”
红旗区法院
2024-11-06 19:44:57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公共下水道被堵致卫生间返水进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效的解决了当事人的“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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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近日,红旗区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服务集团新乡分公司、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楼下邻居发现屋顶漏水后联系了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联系原告,原告到达后发现其房屋卫生间马桶处反水,导致房屋装修及家具严重受损。后原告与物业一起查找反水原因,疏通时发现公共下水道被装修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堵塞,导致反水。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新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好后将房屋交付至原告的,因其在装修时将装修垃圾倒入公共下水管道,导致堵塞反水,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服务集团新乡分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未及时进行清理,导致下水管道堵塞也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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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并经过庭审及现场勘验,查明房屋浸泡确系公共下水道被堵塞后卫生间马桶反水所致。原告表示自己无辜受灾,财产损失严重,要求鉴定后按实际损失赔偿。被告表示理解,并有调解意愿。法官认为双方有调解的基础,争议焦点主要在赔偿金额上,如果走鉴定程序耗费时间较长,且会加重原、被告的经济负担。随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原告及其代理人释法明理、疏导化解,与原告沟通了解其具体损失情况,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下一步,红旗区法院将始终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以“如我在诉”为民情怀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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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素材:小店人民法庭

编辑:王   君

校对:原培宏

审核:李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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