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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花钱“捞人”不成,起诉要求退款,法院:驳回
灵宝融媒
2025-06-23 21:59:51

有人夸下海口

称能花钱打通关系“捞人”

有人听信谎言主动付钱

结果……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嵇某前妻屈某因涉嫌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灵宝公安机关羁押,嵇某经人介绍结识了“神通广大”的本地男子张某。张某声称法院有关系,能“捞人”,嵇某先后向张某支付10万元“活动经费”,张某立下字据承诺:收款十万元用于法院托人办事,办不成全额退款。

2019年年底,嵇某前妻屈某仍被判刑,嵇某遂要求张某退还10万元。张某谎称“钱已经送出去了”,拒不退款并拉黑嵇某。嵇某将张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捞人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嵇某向被告支付10万元,系非法请托,明显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应属无效。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嵇某基于严重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目的向被告张某给付10万元,已经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之外,相关返还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嵇某全部诉讼请求。

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嵇某和张某的约定及交易行为,实际是在以非法手段干预、干扰司法活动,意图达到使刑事犯罪人员不被追究的不法目的,所涉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财产关系,不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起诉。同时将涉案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花钱找人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规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得不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

司法没有“后门”,公平不卖“门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遇事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是寄希望于“托关系”“走后门”,切记不要“病急乱投医”,以免落得人财两空!

作者:孙钰飞

编辑:李玉枝

法律顾问: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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