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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残障人士没有误工损失?
沈丘县人民法院
2024-09-02 10:06:13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当事人的误工损失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进行确认,以损失填补原则为准。当残疾人士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误工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呢?
2023年5月,崔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操作不慎碰撞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张某小腿严重骨折的后果。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治疗结束后,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向沈丘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聋哑一级残障人士,张某是否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沈丘县法院刘庄店法庭受理该案后认为,认定当事人是否产生误工损失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准确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实地走访了原告张某及其所在村委会成员,了解张某的实际身体状况。经依法查明,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虽然是残疾人,但其日常在当地乡镇工厂从事简单包装工作,张某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次事故必然会造成其实际收入的减少,故张某应享有误工费赔偿。对于张某误工费的赔偿计算标准,法庭在综合所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酌定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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