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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污染物排放和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一致,企业还被处罚?
河南检察
2025-06-12 1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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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也为企业增添了发展的信心!”

近日,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回访某建材企业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时,该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

行政处罚引发争议

义马市某建材企业一直从事利用废弃煤矸石循环制作建筑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2月8日,三门峡市某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打破了该企业的平静。

原来,该建材企业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被处以73万元罚款。巨额罚款对企业运营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企业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所依据的标准也充满疑惑——该建材企业在2021年改制后,经过试车、生产以及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于2022年1月20日至2月22日进行了验收公示。公示结束后,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2019年最新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一致。但三门峡市某局在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在2月8日该企业验收公示期间就作出处罚决定,并且依据的是2018年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实践中,如果参照的标准不同,对企业氮氧化物污染物量的计算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22年8月2日,某建材企业向义马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彼时,由于行政机关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行政处罚权虽统一归于三门峡市某局,但具体工作仍由义马分局负责。同年8月5日,义马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因工作人员失误,向企业告知了错误的权利救济途径,正确的途径应该是向三门峡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上述《情况说明》后,某建材企业向义马市法院撤回起诉。本以为选择“正确的途径”就能顺利维权,可当该企业准备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时,又被法院告知,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的《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义马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就这样,起诉之路再次遇阻。

2022年10月25日,三门峡市某局委托义马分局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马市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某建材企业对此不服,于2023年1月6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诉讼标的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义马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效力已无可争议,某建材企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遂驳回起诉。某建材企业提起上诉后,被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企业后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企业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

2023年5月,某建材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希望检察机关能依法监督撤销义马市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保障企业诉权。义马市检察院迅速行动,多次走访企业负责人和三门峡市某局的案件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

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由于行政机关执法改革,义马分局工作人员向义马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仍沿用的是旧流程,而义马市法院因一直与义马分局沟通诉讼事宜,便认为自身具有管辖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门峡市某局所在地为湖滨区,执行对象为罚款,不涉及不动产,义马市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此外,由于行政机关未正确告知救济途径,某建材企业耽误了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企业的起诉期限应重新计算。而三门峡市某局在企业法定起诉期限内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义马市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也存在不当之处。

企业诉权得到保障

2024年7月19日,一场磋商会议在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某局三方之间展开。义马市检察院详细介绍了案情,三方针对义马市法院管辖权、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合法性以及企业与行政机关争议的处罚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我们认为义马市法院受理该企业非诉执行申请存在错误,这严重影响了企业行使诉权,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一直未能得到审理。”检察官指出。

“我们也认识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愿意积极配合,纠正文书错误,支持企业行使诉权。”三门峡市某局的代表诚恳回应。

经过激烈讨论和充分沟通,三方最终达成共识,确认义马市法院受理该企业非诉执行申请错误,影响了企业行使诉权,三门峡市某局同意纠正错误,支持企业解决实体争议。

2024年8月1日,义马市检察院向义马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准予执行裁定,保障企业的合法诉权。同年8月31日,义马市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某建材企业的合法诉权得到保障后,继续依法维权、积极解决实体争议。2024年12月23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门峡市某局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校对: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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