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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如我在执,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
浚县法院
2024-08-20 18:21:34

张某与裴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浚县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张某抚养,裴某每年8月1日前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居期间购买的汽车(行车证登记车主为张某)归张某所有,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汽车,张某向裴某支付车辆补偿款15000元。判决生效后,裴某未向张某返还汽车,也未支付女儿抚养费,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张某向执行干警反映案涉车辆存在两次违章,要求裴某把违章处理后再交付汽车。裴某将汽车开到执行局,要求张某支付车辆补偿款15000元,否则不能开走汽车。本案中裴某未申请执行,15000元补偿款并非本次程序的执行标的,但本着一次性解决所有矛盾的精神,执行干警督促张某尽快支付,张某表示同意。关于车辆违章问题,执行干警发现裴某缴纳的车辆保险于本年底到期,现值还有七百余元,可以折抵处理违章费用。经反复与双方做工作,张某最终同意折抵方案,并向裴某支付了15000元车辆补偿款,裴某也将女儿抚养费6000元交付张某,车辆经张某查验后顺利交接,案件执行完毕。双方离开执行局前,执行干警再次叮嘱裴某:孩子总归是无辜的,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和责任,一定要提前支付,否则将产生迟延履行利息,裴某连连点头。

家事虽繁,但一枝一叶总关情。本案中,执行干警本着“如我在执”的精神,除了将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外,还将本不属于本次执行程序的车辆补偿款、违章等问题一并解决,同时为日后子女抚养费的履行做好了铺垫,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ND

供稿:胡广鑫 | 编辑:王馨浩

初审:谷梦龙 | 复核:张玉伟 宋学军 | 终审:刘国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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