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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道路风险预警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08-27 08:18:2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年。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力推动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可以向纵深化、智能化、精细化发展,完善我国道路风险预警机制即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态势

道路交通安全是影响一国人口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道路交通伤害是5—29岁儿童和年轻人的第一死亡原因;全球每年约有119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从0.75亿人增长到5.2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86亿人,机动车保有量从1.07亿辆增长到4.35亿辆,其中汽车3.36亿辆。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交通事故发生数却从517889起下降到25640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107077人下降到60676人,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从239141万元下降到123926万元。数据一增一减的背后,不仅有道路交通硬件设施的改善,也有民众意识和法治环境的提升。然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做深做细,尤其需要解决道路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比如,强制要求放置三角警告标志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这项规定的本意,是想及时提醒来车注意前方出现的异常状况,然而现实中可能存在诸多问题,甚至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

第一,需要放置三角警告标志的情形是车辆无法移动,这时车辆往往停在道路中间,而这时车上人员贸然下车被撞到的风险极高,更何况需要来回走100多米至300多米的路程,被撞的概率又大大增加。第二,在雨天、强风、暴雨等恶劣条件下,三角警告标志无法支撑容易倒下,失去警示作用。在能见度较低或路面有雾的情况下,三角警告标志的能见度也同样受到影响,难以发挥其信号功能的作用。第三,取回三角警告标志同样存在风险,因此三角警告标志容易被遗弃在道路上,造成错误警示效果,影响后续交通安全。

风险预警机制的域外探索

当前,各国都在探索建立更为安全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制定了《统一交通控制设施手册》,规定按照现场处置耗时的长短将交通事故划分为重大、中等和轻微三个等级,轻微交通事故在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设置专门的交通标志和设施。美国相关机构还推出了许多简易、便携、有效的替代设备,比如,事故现场大量使用一种叫road flare的警示设备。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专门对其效能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road flare警示设备在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中的优势非常明显:可扩大现场安全区域,途经车辆行驶速度明显降低;辨识性和可见性强,红色闪光亮度高,属于普遍易懂的应急信号,照明范围广,1—2千米内可见;环境适应性强,可在大风、雨中燃烧,基本满足所有的气象条件;环保性能好,符合环保标准要求。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预警提示装置如MPH Ranger EZ、警示装备如肩部易脱式反光背心等,也被列入《统一交通控制设施手册》之中。

西班牙则取消了放置三角警示牌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种V16的警示灯。这种新的信号灯可见度能达到1000米,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投放使用,到2026年1月1日前将强制全部取代传统三角警示牌。西班牙交通局要求,当车辆发生故障时,驾乘人员应将这种橙色的闪烁灯放置在静止车辆顶端尽可能高的位置上,并且与西班牙交通局的DGT 3.0平台进行实时通信,从而起到提醒接近该事故点的其他驾驶人员的作用。之所以实施这一新规定,是因为一项从2018年至2022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西班牙每年在高通量道路上死亡的人数为300多名,其中约有22名驾乘人员是在下车时被撞身亡。

此外,以色列的Mobileye公司还开发了一种基于摄像头的二次事故预警系统,可以检测到其他车辆周围的障碍物并发出警报。Uber公司也正在开发一种基于车辆传感器数据的二次事故预警系统,以帮助驾驶员避免潜在的危险。

我国道路风险预警机制完善路径

我国《“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相较于“十三五”末年,年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要下降3%左右。这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立法工作,尤其是道路风险预警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果简单套用西班牙下车被撞死亡率占比,我国按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6万多粗算,很可能每年能避免近4000人丧生。其实,此类事故并不鲜见。据报道,202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申嘉湖高速公路北侧闵行段,一辆小客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擦事故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下车在车辆后方放置三角警告标志的过程中,被后方驶来的另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撞击,导致该驾驶员当场死亡。另据报道,近期也出现过警察因处理交通事故被撞因公殉职的情况。因此,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现问题,如何更好地进行风险预警,是当前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探索。第一,开展调查研究,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修订座谈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取消强制下车放置三角警示牌的规定,探索更为安全有效的预警方式。第二,在硬件方面,运用高新技术手段,研发新型风险预警替代设备,既能发挥风险预警功能,又能保护驾乘人员安全,最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可以尝试配备信号灯这类风险预警工具,严格规范这类产品质量标准,如防水性、能见度、发光强度、电池寿命、磁性黏合度等,必要时可与汽车厂商联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第三,在软件方面,加快信息互联互通,不断优化风险预警共享机制,协同几大商业导航系统,实时嵌入风险预警信息,确保风险提示能第一时间传递到事故附近其他驾乘人员。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研究”(23ZDA075)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 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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