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改进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33号),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在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优化资本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利用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等行为频发,以改善偿付能力,给市场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当前保险行业监管的重要任务。
《通知》的发布,旨在通过明确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界定、规范合同行为、明确相关方责任、加强监管检查等措施,全面提升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01
规定通过财务再保改善偿付能力不得超过30%
《通知》首先对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界定,指出财务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目的,为后续监管提供了清晰的标准。
在合同行为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风险综合评级要求: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其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需分别达到C类及以上和BB类及以上。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参与财务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偿付能力改善限制: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这一限制旨在防止保险公司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从而引发潜在风险。
收入比例限制: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限制有助于防止分入公司因过度参与财务再保险业务而偏离主业,影响公司的稳健经营。
境外分入公司担保要求:对于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的,该境外公司最近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并应就其分入的财务再保险业务向分出公司提供存款资金或备用信用证等担保。这一要求旨在加强境外分入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保障分出公司的合法权益。
禁止违法违规行为:《通知》明确列出了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合同实际有效期限短于5年、分出公司减少或消除分入公司应承担的赔付责任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保险公司利用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等行为。
#02
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
《通知》在明确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方面,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董事会审议: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前,应逐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这一要求有助于提升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防止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责任: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应向董事会、管理层报告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目的、费用(收入)、影响等情况,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责任,确保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偿付能力改善方案: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这一要求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在利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同时,保持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监测和管理: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应加强财务再保险境外分入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监测,强化境外分入公司业务集中度和信用风险管理。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对境外分入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分出公司的合法权益。
审慎确认和计量: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要求,使用合理的投资收益率等参数和精算假设,审慎确认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的影响,审慎计量相关风险最低资本。这一要求有助于确保财务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和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保持一致性: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同一财务再保险合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实际资本或最低资本的认定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信息披露: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应在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精算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对存续有效的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专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再保险合同转移的风险、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等内容。这一要求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外部审计: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的财务再保险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计算的准确性。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外部监督力度,提升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03
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
在加强财务再保险监管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体措施:
报告制度: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如实报告相关重要信息,包括财务再保险合同交易对手、目的和预期效果等。这一制度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风险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审慎经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密切关注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情况,督促公司审慎经营,严禁公司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这一要求有助于防止保险公司因过度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稳健经营的风险。
分入公司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密切关注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的分入规模、转分保情况及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督促公司切实履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义务,加强风险管理。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分入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偿付能力,保障分出公司的合法权益。
监管检查和处罚: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的监管检查,对于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04
新规实施对行业的影响与展望
《通知》的实施将对保险公司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新规将促使保险公司更加审慎地开展财务再保险业务,避免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而引发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新规也将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需要适应新规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提升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和处罚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从长远来看,《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一方面,新规将规范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新规也将推动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的培养和提升,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繁荣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通知》的实施还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声誉。通过加强财务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我国保险行业将能够更加稳健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关于改进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的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对我国保险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保险公司需要积极适应新规的要求和挑战,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继续加强对财务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力度,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繁荣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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