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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到文物并进行倒卖,真“刑”!
新乡中院
2024-11-12 18:44:04

经河南省博物馆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

“民国,三级文物”2件

“民国,一般文物”2件

……

文物保护无小事

近日,延津县法院审结了

一起倒卖文物案件

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8年前后, 被告人白某在浚县屯子镇荆寨村拆除旧桥过程中,将从桥墩上拆卸下来的8件刻有字迹的石碑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后被告人赵某通过拍照片发布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未卖出),延津县公安局发现后随即对其中4件疑似文物的石碑予以扣押。经河南省博物馆鉴定,所扣押石碑中2件为“民国,三级文物”,2件为“民国,一般文物”。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3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文物是人类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与遗物,也是民族发展的见证与民族精神的主要载体,具有重要价值。本案中赵某、白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国家三级文物,行为已构成犯罪,不仅害了自己,更是对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的破坏。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文物是历史的瑰宝,是文化持续传承的重要载物,切勿因一己私利走上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同时呼吁大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如遇倒卖文物行为,请及时制止或通过合法途径予以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策划:徐明慧

审核:史延丽 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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