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烟处﹝2025﹞第54号
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负责人:上官景西,烟草专卖许可证号:440803208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DAXFN66L,经营地址:绿华路48号华都汇8号商业裙楼第M层S070铺位,联系电话:13827478313。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2024年6月24日19时35分,根据举报信息,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湛江公安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陈雪柔的配合下按程序依法对绿华路48号华都汇8号商业裙楼第M层S070铺位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电子烟烟弹:Luckee(脆青萍)213个,Luckee(番石榴)15个,Luckee(冰镇西瓜)12个,Luckee(绿豆棒冰)9个,Luckee(可乐冰)12个,Luckee(香芋冰淇淋)15个,Luckee(冷泡龙井)18个,Luckee(爽薄荷)9个,Luckee(桔子汽水)114个,Polar Bearr (Berry) 9个,Polar Bearr (passion fruit)15个,polar Bearr(Mint) 21个,polar Bearr (Iemon) 18个, polar Bearr (cola) 12个,polar Berrr(coffee)9个,polar Bearr(litchi)18个,polar Bearr(Grape)21个,polar Bearr(Gummy bear) 9个,Polar Bearr(Mango)6个,polar Bearr(Mung bean)18个,Polar Bearr(Arctic ocean)24个,Polar Bearr(Raznbow Sugak)15个,polar Bearr (Green apple) 15个,Polar Bearr (Guava)24个,Polar Bearr (Long Jing) 3个,polar Bearr(ice water)12个,共计26个品种666个。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表示该批电子烟烟弹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所有,该分店法人不在现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子烟烟弹的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案电子烟烟弹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G2205463,《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物品清单》编号:0001713)。
由于案发后该店负责人未配合调查,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寻找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于2024年9月14日将该案移交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调查处理。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1月3日将该案件退回我局处理。
我局依法立案后查明:1、本案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上官景西); 2、涉案电子烟产品为当事人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所有,是该店铺销售的商品;3、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40803208713,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4、涉案电子烟产品的检测结论为:LUCKEE(CRISPY GREEN APPLES)等26个品种为伪劣电子烟烟弹(电子烟产品检测报告编号:JYBGZW202412846);5、由于该店铺销售的涉案电子烟产品属于伪劣电子烟烟弹,该店铺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行为;6、经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涉案电子烟产品价值为19913.40元;7、经实地走访,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的店面已停止营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已于2024年9月13日注销;8、该店负责人上官景西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经企业信息查询,该店的总公司是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为上官景西,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联系电话13662206872已为空号,故无法联系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二、现场笔录;三、证据复制(提取)单;四、电子烟产品检测报告;五、涉案物品核价表。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鉴于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已注销,但其属于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受。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烟处告﹝2025﹞第54号,告知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我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由于以邮寄方式向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告知文书被退回,我局于2025年4月19日在《深圳特区报》以公告形式向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裁量标准,对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华都汇分店的总公司深圳市好雾联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处罚: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总额(人民币19913.40元)5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9956.70元,并公开销毁非法生产的电子烟烟弹26个品种666个。
罚款金额:9956.70元整 没收金额:0.00元整 收购金额:0.00元整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同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缴纳罚款。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湛江市绿华路38号)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