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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河南日报客户端
2024-10-17 07:10:08

  关于《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河南省畜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农委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及早谋划,以扎实工作确保初审质量。一是提前参与修订。年初,农委成立初审工作小组,深入开展政策法律学习研究,明确重点任务。在省农业农村厅草案起草阶段和省司法厅审查修改阶段,农委初审小组同步介入,参与调研和修改。二是深入开展调研。农委组织初审小组成员赴商丘、周口等市,深入畜禽育种、养殖、屠宰龙头企业和养殖场(户)、农贸市场,实地调研座谈,了解基层相关部门和畜牧从业者的立法需求。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农委组织开展省外考察调研,学习借鉴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制度举措和立法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畜牧企业负责人、基层干部、养殖户的意见和建议。共征询单位77家、人员98人,汇总修改意见建议92条。四是集中研究修改。农委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集中研讨,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7月16日,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报告。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总体评价

  畜牧业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强省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行《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自2002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省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伴随着畜牧业二十余年的长足发展,条例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粪污资源化利用、屠宰标准化建设、畜禽交易和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已滞后于新的发展环境和现实要求。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为推动新时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治保障。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畜牧业大省,对现行《河南省畜牧业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更为坚实的法治供给,推动河南畜牧业走在全国前列,保障国家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十分必要,也很紧迫。

  农委研究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涵盖畜牧业的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质量与监管等方面,遵循发展规律,回应当前发展难点,前瞻未来发展需要,立法思路清晰、内容较为全面、条文数量适当,符合上位法精神,既体现了党中央、省委关于新时代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又总结吸收了近年来我省畜牧业发展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契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农委对照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我省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的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调查、保种等工作,须有可靠的财政支持作保障。农委研究认为,畜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作为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事关种业振兴全局,有必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在预算内安排“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的内容。

  (二)关于农户饲养种畜禽无需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有的专家提出,按照畜牧法规定,农户饲养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不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农委研究认为,畜牧法第二十八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很明确,为体现立法为民,并确保于法周延,所以将畜牧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增加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的第三款。

  (三)关于畜禽车辆运输管理的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一些跨省畜禽运输车辆未规范使用车载定位系统,行驶轨迹难以追溯,不利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农委研究认为,畜禽运输直接关系畜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中关于“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的规定,结合当前畜禽车辆运输实际,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保存数据”的内容。

  (四)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的问题

  有的单位提出,黑龙江、吉林、河北等20个省份已实行了畜禽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河南作为畜牧养殖、屠宰大省,除生猪定点屠宰外,牛、羊、鸡、鸭等畜禽屠宰无序发展,不利于动物防疫、污染防治,难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农委研究认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可以有效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畜牧法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因此,基于人民群众对畜禽产品的现实需求和畜禽屠宰实际,有必要对牛、羊、鸡、鸭等畜禽实行定点屠宰。为了稳妥起见,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提出设立两年过渡期,并增加“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制定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作为第二款。

  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畜禽定点屠宰例外情形。有的单位提出,该条第一款第二项“传承传统屠宰加工技艺的”定义和边界不清晰,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第三项“在农村集市销售的”不利于建设城乡一体、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建议删除这两项。农委采纳了该意见,同时依照畜牧法规定,将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

  (五)关于无害化处理畜禽及畜禽产品暂存、运输的问题

  有的专家提出,关于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畜禽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畜禽产品的规定,不适用无害化处理畜禽及畜禽产品时的具体情况。农委研究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禁止行为,未考虑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的特殊情形,并且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因此,增加“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此外,农委还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修订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 郑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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