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遇制度探索
河南日报农村版
2024-10-31 16:52:31

  引言

  近些年来,从层出不穷的学生霸凌、低龄未成年人团伙作案、抢劫甚至杀人埋尸等恶性案件,无不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样式趋于多样性、复杂性和残酷性。如何提前谋划勾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效机制,及时进行分级处遇教育改造矫治干预,使犯罪未成年人能够及时悬崖勒马重新做人,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必须肩负的时代重任和不能逃避的现实课题。

  一、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

  我国古代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犯罪性质、情节和罪犯个人情况的区分,以实施不同的刑罚。在西周时期,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不同情形,根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有“三宥之法”之规定,即对不识、过失、遗忘三种情形给予宽大处理的准则。宋代则建立了更为细致的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立案、审讯、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例如,宋代设立了案件分级管辖制度,监督司法官吏的案件受理行为,违法受诉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古代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均体现了分级处遇的思想。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刑罚逐渐细化和严格。例如,商代的刑罚包括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而西周时期则形成了以徒刑、拘役等刑罚为主的体系。此外,古代监狱管理制度中也包含了分级处遇的元素。例如,对老幼残疾人犯不戴戒具的戒具制度、对女犯的优待制度、对死刑犯的留养承祀制度等,这些均体现了对不同类型罪犯的不同待遇。

  二、国外分级处遇制度比较

  (一)美国

  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是指对犯罪人进行调查分类并实行分别处遇的制度,具体实施分为多步骤进行。该制度首先由新泽西州在1915年实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刑法体系中,未成年人犯罪被分为重罪和轻罪两大类。重罪是指判处重刑或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具体包括谋杀、强奸、抢劫等,轻罪是指被判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的犯罪。此外,重罪和轻罪还被进一步分为不同的级别,如1级重罪、2级重罪、3级重罪等,以便更准确量刑。被判刑的未成年犯罪人首先被送至分类机构进行为期60天左右的分析诊断和初步的矫正治疗,根据诊断结果将犯人分为高度戒护、中度戒护或低度戒护的监狱执行。然后,犯人被送到相应的监狱后,由监狱的分类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处遇分类,决定使用何种矫正方案、何种分级惩罚措施,常见的有诸如:不许使用室外小运动场、每天减少一餐饭、处以暗房、泼冷水等。

  对于犯下严重罪行但又不具备刑事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美国建立了一整套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司法制度。具体措施包括: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被关进监狱,而是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会见保护观察员、在社区范围内活动以及夜间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不得外出等。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让他们在原有的社区关系与人际关系中接受治疗和引导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家庭监禁,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得到许可的事情外,他们一般被限制在家中不准出门。有时还会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如GPS手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还有就是训练营、一种更加严厉的惩罚,需要接受90-120天的军事化管理,并在结束后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

  美国犯罪分级处遇制度区分未成年人犯与成人犯,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对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更加注重教育与矫治,而非单纯的惩罚。这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以及矫治与教育措施的实施上。总的来说,美国的未成年犯罪制度在量刑、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矫治与教育措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旨在帮助犯错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以促使他们能够重新融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二)英国

  1.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类型

  根据英国《犯罪与妨害治安法》,英国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类型包括财产刑(如罚款、补偿令)、社区刑罚(如社区改造令、社区惩罚令)和监禁刑(如羁押和培训令)。

  2.分级处遇措施

  根据罪行的恶劣程度和青少年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性化的处罚措施。对于初次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通过警察约见、教育和警告进行处理;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则由少年法庭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不同的刑罚。

  3.恢复性司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青少年司法体系中引入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强调修复伤害、重视责任和再统合,通过调解和社区服务等方式解决矛盾,减少再犯率。

  4.少年法庭和审判程序

  少年法庭由受过良好训练的非职业法官组成,对青少年进行“温和”的审判。审判过程包括调查、咨询等,力求依法给青少年合适的判决。

  5.社区矫正和监禁

  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可能采用社区矫正措施,对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可能会在专门的少年犯管教机构执行监禁和培训令。

  这些措施的实施背景和目的:英国的法律体系注重保护青少年的权益,强调教育和矫正而非单纯的惩罚。通过个性化的处理措施,旨在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欧美的未成年犯罪分级处遇制度在量刑、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矫治与教育措施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制度旨在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以便他们能够重新融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级处遇制度不健全

  1.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是一项重要且需长期执行的工作。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完备,配套法律规定缺漏,权责不明晰,须进一步修改完善。分级处遇制度不健全的主要表现包括:分类标准粗疏、分类程序混乱、专门机构阙如、专业人才匮乏以及制度更新滞后和缺乏可操作性。

  2.分类不精细

  分级处遇制度在分类标准上存在粗疏的问题。这导致分类不够精细,难以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而影响处遇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中,罪犯的分级管理通常基于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因素,但这些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过于笼统,难以全面反映罪犯的个体差异。

  3.分类程序混乱

  这也是分级处遇制度不健全的一个重要表现。程序的混乱可能导致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例如,罪犯的分级处遇程序应包括监区提议、监狱职能部门审核和监狱审批等多个环节,但若这些程序不明确或执行不到位,就会影响分级处遇的效果。

  4.缺乏专业人才

  专门机构的缺失和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分级处遇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缺乏专门的分类机构和专业人才,导致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缺乏专业支持和监督,影响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例如,监狱管理中需要专门的分类机构来负责罪犯的分级和处遇,但现实中这些机构往往不足,专业人员也较为缺乏。

  5.可操作性不强

  制度更新滞后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分级处遇制度不健全的表现。随着社会和环境的变化,分级处遇制度需要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但现实中制度的更新往往滞后,导致制度与实际情况脱节。同时,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条款过于笼统或模糊,导致执行困难或产生歧义。例如,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条款应明确具体,以便执行者能够准确理解和操作,但现实中这些条款往往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

  (二)分级处遇内容不具体

  缺乏统一立法和专门机构: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遇措施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缺乏统一立法,导致诸多措施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同时,虽然有众多机构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宣传教育活动,但缺乏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导致预防工作重复或无人负责,干预措施未发挥应有作用。现有的分级干预措施在教育、感化、挽救效果、非刑事手段等措施存在“空转”问题,如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难以保证效果、治安处罚缺乏强制力和有效性。分级处遇划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处遇内容逐级放宽,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别的具体待遇和权限界定不明确,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三)分级处遇主导力量缺

  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支持。我国的分级处遇制度缺乏专门的立法规范,导致在处遇内容、处遇模式、分级标准、动态调整等方面缺乏法定性和统一性。各个地方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评估分析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的匮乏。在未成年人罪犯分级处遇过程中,较少运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对罪犯的心理因素、精神特质、个性倾向、危险性程度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导致罪犯的分级工作科学性和准确性。

  未成年人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关注度低。调查显示,只有20%的罪犯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相比之下,75%的罪犯更关注减刑、假释规定。这表明分级处遇制度的激励效果不明显。监狱执行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分级处遇制度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中,这一问题更加突出。监狱对分级处遇的执行不严格,导致制度的激励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分级处遇制度的核心在于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的长短,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级别,并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这一制度旨在通过差异化待遇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高改造质量,预防交叉感染和降低监管风险。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分级处遇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四)分级处遇程序不完善

  1.审批程序复杂

  罪犯级别的评定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包括分监区主管民警提出、监区审核、监狱分级处遇领导小组审批等,过程繁琐且需要填写《罪犯分级处遇审批表》,导致审批效率低下 。专门矫治教育缺乏适用标准及操作程序等。分级分类标准不完善:在国家的刑法体系中,虽然根据罪犯犯罪性质的不同进行了分类,但在具体执行中,不同法院和办案机关的分级标准不一致,导致执行者难以统一标准。此外,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在制定时考虑了多种因素,但在实施中仍难以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分级标准。

  2.执行不稳定性

  各地对分级处遇制度的理解与执行存在差异,导致执行效果不稳定。同时,执行该制度的责任机构人员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到制度的执行效果。此外,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本不应该分到较低层次的罪犯被错误地判定为高等级,或者本应获得较低层次待遇的罪犯被错误地判定为低等级,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

  3.考核制度不完善

  分级处遇制度的科学性有待提高,建议建立更加科学、完备的分类标准和考核制度。通过对考核权重的调整和管理流程的优化,可以更好地进行实践与推广。此外,考核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考虑罪犯的年龄、性别、文化素质、职业特点等因素,以确保分级处遇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4.执行力度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教育矫治措施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需要改变教育矫治措施执行绵软的状况,加大对干预措施的执行力度,并建立明确具体的追责机制,以提高体系协调性与衔接性。

  综上所述,分级处遇程序不完善的表现主要包括分级分类标准不完善、执行不稳定性、考核制度不完善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方面。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分级标准、优化执行流程、加强考核制度以及提高执行力度来解决。

  (五)分级处遇合力未形成

  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对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统一性,导致各地监狱在实施过程中各行其是,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分级处遇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个监狱对罪犯的分级标准、晋级标准等理解不一,导致分级处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高。在分级过程中,缺乏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估,导致分级工作的个别化程度不高。

  罪犯对分级处遇的关注度较低,只有少数罪犯清楚并关注分级处遇的规定,这导致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不明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中,执行效果更差。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体系尚不完善,分级依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够,导致干预措施的效果不佳。

  四、改进建议

  (一)加强制度规范与主体职责有效衔接

  加强制度规范与主体职责的无缝连接,堵塞漏洞缺失,以最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落实为原则,提高精准分级处遇教育矫治的质效。以法益侵犯类型为尺度对分级处遇矫治管理教育模式进行分类评估,以法治保障为后盾,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有效运行。明确分级处遇制度的规范和标准是基础。分级处遇制度应根据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造表现、刑期长短、犯罪类型等因素,将罪犯分为不同的管理层级给予不同的待遇。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和综合评估结果,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确保有效对接的关键在于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并根据分级处遇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的各级组织职责机制运行,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动态管理和科学激励的原则,分级处遇应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动态调整。

  (二)强化社区矫正职能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要求、刑事司法制度基本理念、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的战略对策以及人们对和谐社会发展的向往追求理念,为我国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治理思路、基本遵循与法治保障。《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出了专门规定,但实践中并未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专门的社区矫正队伍,矫治实施内容流于形式,无法真正有效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多元化的教育矫正方案。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多元需求,应当加强相关保障措施和司法执行力,跟踪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确保实现罪错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矫正,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三)建立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司法队伍和救治路径

  在满足罪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建立专门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工作队伍、细化分级处遇判断标准、工作程序和分级处遇方案措施,确保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措施到位、帮教救助队伍工作执行有力。未来立法应立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审前保护功能,拓展核准追诉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帮教措施类型,优化罪错未成年人档案封存的适用标准。在非刑罚替代分级处遇的评估报告程序中,进一步完善司法训诫制度,有力推进分级处遇矫治机构的常态化建设。

  (四)建立以刑罚处遇为保障的阶梯教育矫治制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对罪错未成年人形成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到最后因分级处遇不足发展成为犯罪行为如何实施干预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实际工作看,上述分级干预机制因可操作性不强等多种因素难以满足分级处遇实践需要,应在设置分级处遇指导机构和辅以配套服务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扎实推进优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等级,推动建立以家庭、学校教育为根本、以保护处分与专门人员教育惩戒为核心、以刑罚处遇为保障的阶梯式教育矫治体系。

  (五)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要求,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法治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现实基础主要根源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家庭学校教育不科学,分级处遇不到位等因素,而未成年人福利观念、亲权理念、以及社会外在环境等主客观条件构成了司法保护的理论渊源,在遵循人权保护、权利利益最大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原则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施行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观念、治理能力以及保护治理体系水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六)强化学校教育矫治功能

  总体来看,学校在分级处遇实践中作用异化、矫治教育的实际效果不明显,国家应及时修订完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构建体系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教育矫治制度,明确责任监督追究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学校有执法功能的警务及安保队伍,深化教育培训提高矫治能力素质,确保履行教育矫治职能。

  我国未成年人罪错分级体系重建与处遇制度优化教育理念是我国处理罪错未成年人问题的基本原则,但目前立法及相应制度对教育理念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的提前教化,而忽略了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构建科学的罪错分级处遇体系,不仅要实现“为了预防而教育”,更需要注重“为了保护而教育”。以预防性教育理念为核心所构建的罪错未成年人制度,还存在罪错行为分级界限模糊和非刑罚性教育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从预防性教育理念向保护性教育理念转变,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罪错分级体系和阶层有序的处遇措施结构的基础。

  (七)推进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追责法律体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笔者同意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亲属进行问责追责的观点。因为无论是从监护责任方面还是从家庭伦理方面来说,其监护人都是难辞其咎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不仅立法上存在语言表达笼统含糊、有职责要求而无失职后处罚方式的具体细则规定等疏漏,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该作为而不作为之类的问题。应当在明确监护职责、细化责任要求、建构完整的追责体系,以及强化追责主体的责任感、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作出改进。

  (八)实施分级干预制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依然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实要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才能更好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规定不健全、罪错行为分级界限不够细、部分矫治措施功能性不足等问题,应当在完善法律规定、肯定制度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对古今中外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的考察比较,尽快探索与完善制定提供最优分级处遇路径。笔者赞同有的学者提出的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四级,因地制宜建立定位清晰、责任明确、衔接紧密操作性强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遇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社会环境和科学路径。

  五、结语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争做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奋发向上的新时代好少年!努力成长为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大任的栋梁之材。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成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表达对少年儿童的殷切期望、浓浓关爱以及对做好少年儿童工作的深切厚望,为新时代少年儿童事业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从十月怀胎呱呱落地的一张白纸到违法走向犯罪接受审判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呈现出了一个长期积累从量变到质变的运动轨迹。一个个未成年人酿下的惨痛血案时刻警示我们要从细小之处着手防微杜渐,做好教育和改造,及时矫正他们的人生航向,确保正常运转不偏离正常的轨道。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普法教育。无数事实证明,少年儿童时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初步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自身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后天正常的教育培养,对其以后影响很大。如果从小缺乏关爱和管教,势必造成法治观念和是非观念偏差而走向堕落,引发违法犯罪。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我们有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只有全社会真正行动起来,携手共进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方法手段策略,及时做好进行分级处遇工作,才能使他们能够茁壮成长,才能够担负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从而实现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者简介:刘伟丽,河南检察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张培艳,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