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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群里“口吐芬芳” 被判赔偿5000元
顶端深圳
2024-10-29 11:23:19
本是小区议事的业主群,邻里之间一言不合就“开撕”。面对邻居刘某隔屏骂人的行为,方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的审判结果,判令刘某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微信群内向方某书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方某是南山某小区业主,因对小区管理事项存在疑问,就在由业委会组建的440余名业主微信群中,针对小区本体维修基金、公共收益、停车费等问题与业委会成员进行沟通。其间,刘某在群内发表信息表示:“也不嫌累磨叽没完没了”“有业委会的老小区已经很幸福了”。

业委会副主任张某作为群主,提醒刘某“不要带情绪”,谁知道他继续在群内@方某,并发表“你是不是神经病啊”“你是什么东西”等信息。方某随即请求张某及业委会成员协调处理,但张某表示业委会只能呼吁大家就事论事,尽量减少纷争。

随后,方某向张某和刘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同时要求张某为该事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收函后在群内发布信息,建议刘某向方某公开道歉,并整改个人行为,对其他诉求不予认可,但刘某并未道歉。

方某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为其恢复名誉。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享有表达权利,但在行使表达权利时应保持客观理性,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本案中,方某与刘某因小区管理产生冲突,双方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刘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针对方某的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论,已超出正当表达的范围,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方某的社会形象产生负面评价及造成方某的名誉受损,刘某对此实属明知,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涉案微信群的群主,已数次在群里要求双方理性发言,尽到了管理者的义务,方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缺乏依据。综合考虑本案涉案言论影响的范围及方某为恢复名誉的维权费用等因素,南山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侮辱性言论,在微信群内向方某书面道歉,并支付方某赔偿款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已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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