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关于明确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有关政策的通知》(豫商外贸〔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开展2024年上半年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一、支持范围
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等费用给予支持;对贸易摩擦涉案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形成初裁结果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对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
二、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企业海关编码。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要以真实发生且已经完成的经济业务为基础申报资金支持,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基础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需填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网络管理系统”生成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五)根据项目类型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体项目申报事宜请与高新区商务局联系。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4年9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纸质材料报送地点:高新区火炬园综合楼409室 高新区商务局
联系人:李歌 刘家成 联系电话:3539877
高新区商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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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侯世鑫
来源:商务局
编辑整理:李 真
审核:闫 锋 王 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