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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省级分公司“一把手”失联?
今日保条
2024-09-13 00:06:49

近日,新疆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廖**(身份证号:650102**********55):

经查,你时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司总经理期间,对该公司聘任不具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八万元。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金监罚告字〔2024〕136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表示已经无法联系上本人。

而作为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是属于监管机关直接管辖的对象,也是保险公司总公司重点关注的对象,影响力较大,一般不会联系不上,而今“无法联系”,想必有些特殊原因。

昨天,国务院发布了保险3.0版本的“国十条”《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严”字当头!对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别强调:

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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