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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上玻璃房顶突然爆裂,砸伤10岁孩子 谁来担责?
南阳晚报
2024-08-26 16:01:23

10岁的田某在文化广场上玩耍,广场舞台上的玻璃房顶突然爆裂砸伤田某,谁该承担责任?日前,该案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共计4830.21元。

2022年11月15日,10岁的田某和伙伴在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文化广场上玩耍,文化广场舞台上的玻璃房顶突然爆裂,玻璃坠落后砸中田某头部、耳朵、肩部等部位。田某爷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救护电话,将田某送往骨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进行清创、美容缝合术。5天后,田某出院。

事故发生后,田某亲属联系了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回复放心治疗,村委会负责解决此事。但后续经多次协商,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田某法定代理人认为文化广场玻璃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村委会作为建设者、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维护,最终导致田某受伤,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委会赔偿田某的各项损失。

村委会相关人员称,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时,发现地面有破碎石块,推断玻璃破裂应为田某在玻璃屋顶下投掷石块导致,同时根据玻璃屋顶施工方提供的玻璃监督抽样实验报告,其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认为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案中,被告作为文化广场舞台的管理人,对案涉玻璃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其推断玻璃碎裂是田某投掷石块所致,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交的《样品描述及说明》《监督抽样试验报告》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原告及其监护人无法预料到在案涉地点玩耍会发生玻璃坠落致伤,且原告家人在田某受伤后及时报警并送医治疗,已尽到了监护职责,对原告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其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共计4830.21元,对田某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悦宏)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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