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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付了款没收到货,货款该找谁要?
鹿邑时讯
2025-06-09 08:45:45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白合伙做生意。日常经营中,小王通过向周某、蒋某购买手机,转手售出从而获取利润;小白则是从周某、蒋某处购买相机,再售卖以赚取差价。

2024年6月,周某询问小王,是否有意购买价格分别为12990元、13990元、11390元的3款相机。小王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小白,但未联系上。小王向小白的助理小齐告知了周某售卖相机一事。小齐了解情况后,委托他人将3笔用于购买相机的货款转给了小王,小王收到货款后,随即将其转至周某账户。事后,小王将此事告知小白,小白表示同意。

转款之后,周某却迟迟未发货。小王、小白预感被骗,便联系周某、蒋某协商退款事宜。周某、蒋某承认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来,蒋某因其他诈骗行为被判刑。

小齐认为,自己委托他人将货款转至小王,小王收到货款,应由小王向其退还,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退还货款。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全面了解案情,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结合查明的事实,告知小齐,小王在收到货款后已转至案外人周某,其接收货款并非“没有合法根据”,而是基于小白和周某的相机交易,不符合不当得利“一方无合法根据取得利益”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向小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小齐认识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细致梳理法律关系,建议小白和小齐通过民事或刑事等程序向周某维权。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纠正无因获利,其认定需同时满足4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遭受损失、利益取得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取得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小王接收货款属于有合法依据的财产流转,尽管小白和周某的交易未能实现,但不能因此将交易风险转嫁给小王。

法律关系如同纠纷解决的“钥匙”,只有找准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打开维权之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对法律概念理解模糊,错误选择诉讼案由,不仅难以实现维权目的,还可能增加诉累。因此,在遭遇纠纷时,准确判断法律关系至关重要,若无法自行判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陷入误区。(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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