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饮品公司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为博眼球侵犯企业名誉,依法应担责
基本案情
赵某系抖音自媒体账号运营者,粉丝量达100多万。2024年3月7日,赵某在抖音发布针对某饮品公司的视频,内容包含大量侮辱性且具有特定指向性言论,累计获赞超3.8万、收到评论3563条、转发量487次,引发较多社会关注和传播。某饮品公司认为,赵某作为百万大V,所发表的言论完全失实没有依据,这些故意曲解的言论构成了对某饮品公司的网暴,给其饮品品牌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在抖音拥有100多万粉丝量的主播,以个人主观好恶,通过视频方式发布带有明显指向性、侮辱性言论,赵某能够预见该行为会导致部分不理性粉丝降低对某饮品公司企业信誉评价,具有侵害某饮品公司名誉的故意。结合评论及转发量,存在使某饮品公司名誉利益受损的事实,侵害了某饮品公司的名誉权,判决赵某在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表达有明确的“法治红线”,任何主体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名誉权。某饮品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企业名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努力而沉淀形成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网络诽谤、不实言论可能对企业品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例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市场信誉,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治保障的信心,同时警示自媒体从业者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为博取流量恶意诋毁企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清朗的舆论空间。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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