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燃气专班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赵某锋、吴某宪在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焦作市某液化气公司、洛阳市吉利区某石化公司购进液化气(灌装)后在济源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对赵某锋处以罚款115000元、对吴某宪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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