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搜身,不论在云南,还是河南!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学校不是执法机关,不具备执法权,对学生进行搜身属于非法搜查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学校搜身行为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即使学校是出于安全考虑,想要检查违禁物品,也应该采取合法、合理且尊重学生权利的方式,比如设置安检门、使用行李安检机等设备进行检查,或者与公安部门协作请民警协助检查等。总之,学校不能以安全管理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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