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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一老人救邻居家牛被电身亡,法院判决牛主人补偿10万元
大河报·豫视频
2025-06-17 17:03:35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凌晨天降暴雨,邻居家牛棚被淹、牛已倒地被困,南阳宛城区68岁的魏老汉施救中被电击不幸身亡。事后魏老汉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主人赔偿人员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南阳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魏老汉为避免邻居家的牛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判决牛主人补偿10万元。

无因管理在法律层面有什么依据?什么情况认定构成无因管理?6月17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通过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案例:老人救邻居家牛被电身亡家属索赔

案件信息显示:某日凌晨突降暴雨,68岁的魏老汉听到屋后邻居路某家牛棚内的老牛在惨叫,因路某不在此居住,魏老汉遂出门查看,发现牛棚内有积水很深,牛已倒地。

魏老汉上前欲扶起牛,在解开拴在钢管上的牛绳时被电击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因路某私自把电线拉到牛棚,下雨致牛棚内电扇浸泡漏电,电路老化且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魏老汉因电击死亡。事发后,魏老汉之子小魏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路某赔偿因魏老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魏老汉无约定和法定的事由,为避免路某的老牛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魏老汉因管理路某的事务而被电击死亡,可以请求路某给予适当补偿。小魏请求的赔偿数额为一般侵权案件造成死亡应当赔偿的损失,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及路某家庭收入情况,酌定路某补偿小魏10万元。

焦点1:构成无因管理如何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构成无因管理成为判决的关键。那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办案法官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第二,为避免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无因管理涉及对他人事务的处理,为保护受益人,《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同时,无因管理又是处理他人事务的善举,为保护管理人,《民法典》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进而促进人们互助。

该案中,魏老汉在无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到路某牛棚内牛的叫声,为避免路某的损失,不顾自身年龄较高和天气不利等因素,去牛棚排除险情的行为,是为避免路某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也符合路某的真实意思,具备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魏老汉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焦点2:管理他人事务受损咋补偿

怎样确定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受损时的补偿数额?

办案法官解释,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何谓适当,需要在个案中综合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各方的过错、当地的经济水平、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等因素,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为兼顾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平衡,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是酌定补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该案中,管理人魏老汉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失去生命。生命是无价的,且在其实施管理行为后也未能避免相对方路某的利益受损失,即使能够避免路某的利益免受损失,路某的受益也只是一头或数头牛的价值,魏老汉的生命和路某的受益二者之间无可比性。

所以本案中的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和受益人的受益很难平衡。由于法律并不要求管理人行使补偿请求权以受益人实际收益为前提,本案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魏老汉及路某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酌定路某对魏老汉亲属的补偿数额,以此体现无因管理制度鼓励善行的价值功能。

编辑: 陈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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