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阶段性担保方式。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采用房产抵押加阶段性担保方式。阶段性担保可采用“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或“单位法人担保或第三自然人担保”的方式。
(二)抵押担保方式。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时,担保方式由现行“房产抵押+第三人保证”,调整为只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