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延安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纪律教育,持之以恒强化党的纪律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促进中国革命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回顾延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对于我们大力弘扬纪律严明的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纪律教育,着力培养“自觉的纪律”
延安时期,我们党高度重视纪律教育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纪律教育,不断筑牢全党自觉遵规守纪的思想根基。
193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提出,要建设“在自觉原则上的秋毫无犯的纪律”。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指出,“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深刻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在全党较早明确提出了加强纪律教育的命题。
1941年,党中央在《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中,将纪律教育视为纠正违反党性倾向的主要举措,提出“要在全党加强纪律的教育,因为统一纪律,是革命胜利的必要条件”。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党中央专门将纪律教育作为统一党内思想的重要环节,将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等关于无产阶级纪律建设的经典文献列入党的高级干部在整风运动中必读的二十二个文件,实现了纪律建设与政治理论学习的有效融合。
党的七大闭幕后,党中央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一切七大文件(包括各种报告及党章)均须在报纸上发表,文件长的分段登载,或出特刊,使党员与党外人士均能阅读”,一时间在全党兴起了学习党章、遵守党章的热潮。此外,我们党还开办各类学校,举办在职干部培训班,将纪律教育纳入党支部日常宣传教育内容体系,全方位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
健全完善法规,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延安时期,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的认识,通过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为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制度遵循和纪律约束。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论新阶段》中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又重申了党的纪律,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四个服从”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并将其作为我们党“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全会还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各级机关的职责定位、工作规则及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1940年4月,陕甘宁边区党委作出了《关于开除党员党籍问题的决定》,规定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纪律制裁的最高表现,明确了对党员开除党籍的组织程序。
此外,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我们党又领导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等法律条文,为抗日战争时期加强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增设了“奖励与处分”一章,规定了党纪处分的类型和程序,使党的纪律更加规范。
严肃执纪执法,让纪律生威发力
延安时期,面对党员队伍不纯洁、党性不强的问题,我们党坚持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给以无情的打击或切实的纠正”。
1939年5月,陈云同志强调:“不管你是中央委员,还是一般党员,不管你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都要遵守纪律”“不管是中央委员会,还是支部委员会,都要遵守纪律”“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党的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这些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不得逾越。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指出:“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时任靖边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肖玉璧,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倒卖物资,被依法处以死刑。1942年,《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允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严肃处理,释放了延安时期我们党执纪必严的强大震慑,传递出正风肃纪的清廉正气。延安一时出现了“三多三少”的现象,即“讲个人要求的少了,服从组织分配的多了;图安逸比享受的人少了,要求到前线和艰苦地方锻炼的人多了;自由主义现象少了,严守纪律的人多了”。
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延安时期,我们党始终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作为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形成了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等多种形态的监督体系,不断规范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
为强化各级党部、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指出,要在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对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审查、处分等职权做了初步的规定,纪检机构职责初具雏形。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纪律监督机构职责。为扩大人民民主监督,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规定: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对于群众的控告,“必须认真负责的、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1941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指出,共产党“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1945年7月,面对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窑洞里给出了“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的答案,就是对人民群众监督的生动阐释。
(作者:闫树宝 作者系陕西延安干部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