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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下车就被车门“带倒”,算乘客还是路人?巩义法院一锤定音!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5-06-18 20:22:45

“嘀——”公交车到站,陈阿姨拎着菜篮子下车,双脚刚踩稳地面,左脚正准备迈开……“哗!”车门突然回关,直接把她带倒在地!

疼得龇牙咧嘴的陈阿姨没想到,后面还有更“疼”的事——

公交公司:“车门惹的祸,交强险得赔!”

保险公司:“她还没下完车,不算‘第三者’!”

法官一锤定音:“1秒钟的距离,决定56000元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车站上下乘客时,刮撞陈某,致陈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交公司认为该公交车投保有交强险,陈某受伤时处于车辆之外,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据近因原则判断,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下车,其下车过程尚未完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裁判结果

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巩义法院认为,陈某受伤时已完全脱离车辆,双脚站稳在地面,下车动作已完成,受伤原因是车门关闭时碰到陈某身体致其失衡,此时陈某已不在车内或车体上,空间上完全处于车外。法律上,“第三者”指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的人员,陈某符合该情形。

经开庭审理,巩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6000元;公交公司赔偿陈某27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事故时陈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已完全脱离车辆。

监控视频显示,陈某下车后双手双脚均已与车辆及车门脱离接触,双脚完全站在道路上,下车的动作已经完成。陈某摔倒是因为车辆关门时,车门碰到了陈某的身体导致其失去平衡,且车门碰到陈某身体时车门处于向外滑动轨迹的位置,陈某在空间上不处于车体内也不处于车体上,所以认定陈某属于“第三人”。

法律对“车上人员”的认定并非简单以是否购票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物理位置、行为完成度等多重因素,广大乘客下车后要注意安全距离,公交司机更要规范操作,共同防范“车门事故”。

本期法官:孙艳丹,女,汉族,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一级法官。2006年进入巩义法院工作,在刑事、少审、家事多部门工作,现任城区人民法庭庭长。曾荣获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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