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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费交了,燃气管道却迟迟不入户?法院判了!
天平南阳
2024-10-29 20:40:58

燃气安装费已交一年多,管道施工却至今未见动静,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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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社旗某燃气公司经营燃气和管道安装业务。2023年4月,该燃气公司将燃气管道线路铺设至吴某所在的村庄,并承诺交钱后短时间内便将管道安装、铺设到用户厨房。吴某便将燃气用户安装费2590元交给该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向吴某出具了收据。后吴某发现村里其他人早已用上了燃气,自己家却至今未安装,遂多次联系社旗某燃气公司,该公司以现场无施工条件、村委会不同意破路、安装至吴某家费用过高等理由拖延安装燃气。钱交了,燃气却不知何日安装,吴某无奈遂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社旗某燃气公司立即将燃气管道安装、铺设至自家厨房并供应燃气。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去该村村委会了解案情,村委会出具材料,证明村委会没有禁止被告在安装燃气中破路,但要求被告破路后需将路修好。且经查看原告住处,原告后墙距离供气处隔了一个小水泥路,距离不到30米,并不存在施工难度大等问题。

法槌敲响时

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4月收取原告2590元安装费用后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安装燃气合同,被告应及时为原告安装燃气,且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也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虽然被告提出履行费用过高,但客观上并未达到过高的标准,属于其公司经营过程中自己应当预料并承担的商业风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社旗某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燃气管道安装、铺设至原告厨房并向原告提供燃气。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从古至今的立身之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诚信更是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合同后,就应积极履约,不能随意毁约。

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经各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当事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编辑 / 黄一凡

初审 / 刘方昊

终审 / 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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