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瑕疵和欺诈在客观结果上都可能表现为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隐匿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
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一些商家会解释为“发错货”,以逃避三倍赔偿责任,那么应如何区分是发错货还是欺诈?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网购一串澳白珍珠项链,收到货发现附带证书未明确珍珠种类,送检显示为日本Akoya珍珠。网店解释称是发错货,但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店家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下单澳白珍珠项链收到日本海水珍珠
2023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支付价款17999.92元。下单前,原告与客服聊天进行了选货,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澳白即澳洲南洋白珠的简称),涉案商品链接及详情页也明确介绍该款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8月5日,原告签收了快递,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
原告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项链为Akoya珍珠项链(Akoya珍珠为日本海水珍珠一种,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充真,存在欺诈故意,将被告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邮寄费用。
涉案商品所附的“国检证书”。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被告辩称,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该Akoya珍珠项链还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所以不存在故意欺诈,仅属于合同履行瑕疵。被告还提交了员工作为证人的证言、店铺对该员工的罚款函等证据,证明确系发错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获悉,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还是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院: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退货退款。本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行为不属于发错货的合同履行瑕疵。首先,原告在8月5日收货当日便以“商品成分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并未即时采取“查监控”等核对是否存在发错货情形的有关措施;在后续8月13日原告告知被告商品送去做鉴定、8月20日原告告知经鉴定不是澳白珍珠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及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被告就核实是否发错货采取过“查监控”等核对及补救举措;直到9月13日被告查监控才发现“员工打包错误”,但仍未提交涉及“查监控”的有关证据。
此外,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辩称的“发错货”不仅仅表现为涉案商品本身“发错”,而且还存在既错误地附带了国检证书又漏发了日本真科研证书的同时并存状态,有违其对普通消费者作出的“专柜包装”承诺的认知,被告也未能对“货”“证”均不符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三倍赔偿。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向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做出了涉案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的明确承诺,且被告在原告挑选商品咨询过程中进一步承诺所售涉案商品确是澳白珍珠,但原告收货后发现珍珠“货”“证”均不符,即收到的是Akoya珍珠项链而非澳白珍珠项链,同时所附“国检证书”只载明是“海水珍珠”,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其次,被告经营专门销售珍珠的店铺,明知两种珍珠在产地、光泽、价值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即使被告辩称两款珍珠项链价格差别不大,被告发货的商品也与原告的购买目的不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是浏览了商品宣传页面,通过客服提供的照片进行选货,并在下单前向客服确认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最终基于被告的行为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
综上,被告行为使原告陷入所购商品即为澳白珍珠项链的错误认知并下单付款,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99.92元,三倍赔偿53999.76元,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记者 慕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