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2019年1月2日,程某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国寿祥瑞终身寿险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本公司依下列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本该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合同还约定:保单承保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92000元,保险期内为2020年1月3日零时至2021年1月2日24时止。后期程某某一直续保。
2021年10月20日,程某某工作期间被重物砸伤造成胸椎损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程某某诉至商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国寿祥瑞终身寿险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程某某系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符合理赔范围。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9200元、鉴定费1631元。